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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2021年江苏省关于做好第三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供应工作的通知 苏医保函〔2021〕268号

所属项目:2015年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项目

发布时间:202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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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1〕2号)等文件要求,为推动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现结合我省实际,就第三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有关供应工作通知如下:

一、药品范围

(一)采购周期已满品种。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联合采购办公室《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Y-YD2020-1)中采购周期为1年的22个品种,2021年10月31日采购期满。期满后采购周期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采购周期延长期间,中选企业及中选产品价格保持不变。具体品种详见附件。

(二)采购周期未满品种。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联合采购办公室《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Y-YD2020-1)中采购周期为2-3年的品种,首年合同期2021年10月31日到期,到期后续签第2年采购合同,第2年合同期为2021年11月1日—2022年10月31日。

二、工作安排

(一)核对采购量。对采购周期为2-3年的品种,根据省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和综合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上一合同期同通用名下药品采购量,经医疗机构核对后,确认本合同期预采购量。

(二)确定合同采购量。根据医疗机构预采购量及中选药品约定比例,计算合同签约量及合同金额。

(三)时间安排。11月5日—7日,医疗机构核对确认预采购量;8日—10日,整理数据,写入合同;11日—15日,完成合同网签。合同网签期间,医疗机构可正常采购。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核对采购量。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要督促辖区医疗机构认真核对采购量,采购量原则上不允许调整;如确需调整,应附合理充分理由并由医疗机构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上传至省平台。核对确认后采购量不得修改。

(二)按时完成。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要督促辖区医疗机构按时完成此项工作,逾期未完成省平台将关闭相关通道。

(三)相互协作。请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做好采购量提取及合同网签技术保障工作,安排专人值班,提供技术支撑,确保合同网签工作顺利完成。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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