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试点县(市、区)卫生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医改办〔2009〕4号)和《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精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暂行方案》(桂政办发〔2009〕220号)和全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从2010年2月28日起,我区30%政府举办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了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保障群众基本用药、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医药卫生体制近期五项重点改革之一,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涉及机制创新、调整利益格局的一项突出任务,是一项意义重大的民生工程,也是一项任务艰巨的系统工程。各试点县(市、区)和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自治区试点工作暂行方案要求,成立领导小组,落实专人负责,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及工作方案,积极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明确目标,正确把握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工作要求
(一)按时启动试点工作。
从2010年2月28日起,全区14个市33个县(市、区)政府办的423所乡镇卫生院和南宁、柳州市政府办的110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国家基本药物由自治区统一招标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至试点医疗卫生机构,取消药品加成,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统一采购和配送。
1.各试点基层医疗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即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平台网上集中采购中标的基本药物),不得使用其他药物。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2009年度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工作实施方案》(桂药招办药采〔2009〕49号)的要求,遴选配送商进行国家基本药物的配送。要执行网上采购,及时上网发送采购订单和订货计划。试点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规避或变相规避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不得用同类非入围药品替代入围药品,不得违规使用非国家基本药物。
2.非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品种覆盖率不低于其用药品种的90%;且基本药物销售额不低于全部药品销售额的70%。
3.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选择2009年度各地遴选出的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且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网上公布的配送商进行配送;也可以市为单位,重新遴选基本药物配送商。每个试点县(市、区)选择不超过2家进行配送,并且要求于3月下旬,由各市组织配送企业与相应的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合同(具体时间和合同内容另行通知)。
4.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初期,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因防治需要,可以配备使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非目录药品(遴选、增补的药品),增补药品的招标采购、配送和销售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我区国家基本药物增补工作正在组织进行中。
(三)加强药品购进和销售的管理。
1.各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摸底调查,重点摸清药品库存量和进货价,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台账记录),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并在购进药品时做好购进记录,记录内容必须真实、完整,符合规范要求。
2. 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现有库存药品(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非国家基本药物)可继续使用,但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原则制定的零售指导价和自治区招标采购限价,在2010年6月30日前售完。
3.2010年2月28日后网上采购的国家基本药物,其中标采购价和采购零售价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核定2009年度全区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品种采购价和采购零售价格的通知》(桂价格〔2010〕62号)的要求执行。
三、加强培训,规范合理用药行为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社会系统工程。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进行基本药物政策、应用指南、处方集等方面的培训和考核。要结合《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用药行为,使医务人员更新用药观念,调整用药思路,改变用药习惯,做到科学、合理用药。建立健全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制度,使基本药物真正成为看病的首选药物。
四、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保障群众基本用药、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惠及民生的社会工程。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质量和成效,将影响到人民群众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认识和态度。要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多形式、多途径广泛宣传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充分调动群众参与和推进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通过各种宣传手段加强基层医务人员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理解,充分调动试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规范用药行为。要向群众宣传基本药物制度的好处,让广大人民群众明白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目的与意义,合理引导群众预期,形成群众合理用药的习惯。
以上内容由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771-2801500;传真0771-2840321。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
主题词:卫生 医药 体制 改革 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 2010年3月22日印发
校对:药招办 葛 庆 打印:苏燕燕 (共印6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