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以下简称第三批集采)准备工作,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0〕33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第三批集采中选品种首年约定采购量公示和配送关系建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选品种约定采购量公示
(一)公示时间:2020年9月30日至2020年10月15日。
(二)查看方式:请中选企业、相关医疗机构和已报量的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登录平台,在“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子系统中“医疗机构报量查询”菜单中查看。
二、中选品种配送关系建立
(一)建立时间:2020年9月30日至2020年10月15日。
(二)请中选企业按就近配送、保证供应的原则,在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上自行委托配送企业。中选企业每个品种委托配送企业不少于2家,基层医疗机构的配送供货由中选企业以县(市、区)为单位指定配送企业,每个品种在每个县(市、区)委托配送企业不应超过5家。
(三)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对配送药品的质量和配送服务负主体责任。药品中选企业应保证中选药品配送覆盖广东省内所有参加药品集团采购的医疗机构和已报量的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特别是对偏远地区基层医疗机构采购药品的配送,加强配送调度,提高配送效率,在规定时间内足量保质供应。
(四)请各中选企业根据约定采购量做好组织生产、备货工作,确保第三批集采工作顺利实施。
三、其他事项
业务咨询电话:(020)28866465
信息系统技术支持电话:(020)28866470
特此通知。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