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医保办发〔2025〕10号)文件规定和有关判决书线索,部分企业(详见附件)涉嫌违背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原则。请有关企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5日内联系我中心,并领取拟评级告知函,逾期将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领取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星湖路26号自治区医疗保障局2号楼1楼服务大厅。
联系方式:0771-3300612,0771-3300613。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202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