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采〔2023〕68 号
相关医疗机构及药品企业:
根据省医保局《关于做好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工作的通知》(皖医保秘〔2022〕90号)要求,现就新增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前期未挂网、在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内“上市备案号”符合我省药监部门备案信息的中药配方颗粒,统一增补纳入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药品交易系统“中药配方颗粒”采购模块(详见附表)。
二、在我省药监部门取消备案的原挂网品撤销挂网目录(详见附表)。
三、未在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内维护产品信息的企业,请尽快申报、维护中药配方颗粒相关信息,否则影响挂网。
四、中药配方颗粒施行挂网采购、阳光交易。其网采由生产企业负责遴选配送商业,具体网采流程详见《中药配方颗粒用户使用手册》。医疗机构须规范网采行为,如实填报采购药品数量及相应价格。
五、中药配方颗粒网采目录将依据备案情况定期更新,具体见后续通知。
202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