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采〔2023〕74号
相关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规划和财务法规司《关于贯彻执行医保中药配方颗粒编码标准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中心针对已挂网的中药配方颗粒和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中的医保编码进行了匹配(详见附件1)。
如相关企业对中心匹配的医保编码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扫描上传申投诉材料(详见附件2、3,申投诉登记表还需上传word版本)至中心邮箱(ahyycg@126.com),邮件标题格式为“已挂网中药配方颗粒医保编码申投诉+企业名称”。
中心未匹配成功的产品(详见附件4),如相关企业已在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中取得医保编码,请在公示期内扫描上传申投诉材料(详见附件3、5,申投诉登记表还需上传word版本)至中心邮箱(ahyycg@126.com),邮件标题格式为“新增已挂网中药配方颗粒医保编码+企业名称”。
部分产品或包装规格未在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申报的企业,请尽快申报、维护中药配方颗粒我省跨省备字等相关信息,否则影响挂网。
公示期:2023年4月3日至4月6日。
安徽省医药价格和集中采购中心
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