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我省第二类疫苗供应和预防接种安全,实现统一省级平台集中采购,根据《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粤卫〔2016〕112号)要求,我省于2017年1月10日正式启动2017年度广东省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工作。为确保交易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疾控中心”)、预防接种单位、第二类疫苗生产企业及各有关单位。
二、交易方式
各县(市、区)级疾控中心、设有直辖管区的市级疾控中心以及中山、东莞市疾控中心是我省第二类疫苗采购和供应的主体单位(以下统称“疫苗采购单位”)。疫苗采购单位可根据《2017年度广东省第二类疫苗成交品种目录》进行遴选确定辖区内采购使用品种。疫苗采购单位根据辖区内接种单位申报的采购计划,通过广东省药品交易平台进行集中采购,供应给辖区内预防接种单位。原则上每月发起一次采购订单要求。
对于传染病疫情防控紧急需要,但未纳入《2017年度广东省第二类疫苗成交品种目录》的第二类疫苗品种,可按照有关备案采购要求进行应急备案采购。
三、相关要求
(一)实行统一平台采购
根据(粤卫〔2016〕112号)要求,在2017年度广东省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工作启动后,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平台、统一监管。各疫苗采购单位通过广东省药品交易平台进行采购。
(二)做好品种相关采购工作
各疫苗采购单位根据《2017年度广东省第二类疫苗成交品种目录》进行遴选,确定辖区内采购使用品种等。预防接种单位根据本辖区疫苗采购单位已确定的采购使用品种等,原则上每月下旬向属地疫苗采购单位报送次月第二类疫苗的需求计划,疫苗采购单位收集汇总辖区内接种单位需求计划后,于次月第一周(节假日顺延)通过省交易平台进行采购。
(三)签订合同履约
创建合同后,按照成交价与成交企业签订电子购销合同,并向成交企业发起订单采购。已签订合同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不得另行订立背离购销合同条款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四)货款结算
疫苗采购单位要根据疫苗电子购销合同,从确认收货起按要求与疫苗生产企业结算货款。已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疫苗采购单位,由财政部门或疫苗采购单位财务结算中心负责通过省交易平台结算交易款。鼓励疫苗采购单位与生产企业直接结算,并按要求将结算发票上传省交易平台,确保疫苗采购款项结算公开透明。
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
2017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