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财政(税)局(委)、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疾控中心,省药品交易中心,各疫苗生产、配送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第二类疫苗配送工作,保障预防接种工作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8号,以下简称《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43号)、《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2016〕112号,以下简称《方案》)和《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疫苗储存和运输监督管理办法》(粤食药监办药通〔2017〕184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要求,参考借鉴其他省份的做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第二类疫苗配送工作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明确配送主体和任务
根据《条例》和《方案》要求,各县(市、区)级疾控中心、设有直辖管区的市级疾控中心以及中山、东莞市疾控中心是我省第二类疫苗采购和供应的主体单位(以下统称疫苗采购单位),负责本辖区预防接种单位的配送工作。各疫苗采购单位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配送方式向本辖区预防接种单位配送第二类疫苗,并对配送工作进行管理。
二、自主选择配送方式
各疫苗采购单位向本辖区预防接种单位配送第二类疫苗可选择以下几种方式:
(一)协商合格疫苗生产企业配送;
(二)疫苗采购单位自行或联合组团,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的配送企业配送;
(三)无法选择第(一)、(二)种配送方式的,由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疫苗采购单位直接配送。
三、商定收取储存配送费用
有关配送各方(含预防接种单位,下同)可按照市场化原则,自行商定第二类疫苗储存配送费用,但不得高于本辖区近3年第二类疫苗储存配送费用的最高水平,收费情况向社会公开。第二类疫苗的储存配送费用可由疫苗采购单位向预防接种单位收取,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单据,并按合同向疫苗配送企业支付相关费用,或由配送方按合同直接向预防接种单位收取。各方均需严格履行合同,不得拖欠相关费用。
四、其他要求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工作,指导疫苗预防接种单位选择切合本地实际的配送方式。配送各方要按照市场化、公平原则,商定相关费用,并严格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不得利用市场优势,收取不合理的费用;要及时将配送方式及相关信息报送省药品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备查,具体要求由省药品交易中心另行通知。如由企业负责配送的,配送企业应按照《办法》要求将疫苗储存、运输过程中的相关信息通过计算机系统按要求上传至广东省疫苗电子监管信息系统,具体要求由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另行通知。省疾控中心、省药品交易中心要做好相关工作的指导和培训,确保我省第二类疫苗供应工作顺利进行。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