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市直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自治区医保局关于集采中药配方颗粒价格联动有关协议签订的补充通知(桂医保函〔2024〕16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玉林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自治区医保局关于集采中药配方颗粒价格联动有关协议签订的补充通知
桂医保函〔2024〕167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自治区医保基金监管事务中心,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药材供应机构,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字广西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生产、配送企业:
根据《自治区药监局 自治区中医药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的通知》(桂药监规〔2021〕2号)关于“药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中药配方颗粒”、“中药配方颗粒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者由生产企业委托具备储存、运输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接受配送中药配方颗粒的企业应当严格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相关要求,不得再委托配送”等规定,现将《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做好中药配方颗粒带量联动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函〔2024〕159号)集采中药配方颗粒三方购销协议修订为甲、乙方购销协议,协议内容详见附件。请各医疗机构于2024年10月14日前完成中药配方颗粒购销协议签订。其他事宜仍按桂医保函〔2024〕159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