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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自治区医保局关于集采中药配方颗粒价格联动有关协议签订的补充通知(桂医保函〔2024〕167号)

所属项目:2024年京津冀“3+N”联盟中

发布时间: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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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桂医保函〔2024〕167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自治区医保基金监管事务中心,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药材供应机构,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字广西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生产、配送企业:

根据《自治区药监局 自治区中医药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的通知》(桂药监规〔2021〕2号)关于“药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中药配方颗粒”、“中药配方颗粒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者由生产企业委托具备储存、运输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接受配送中药配方颗粒的企业应当严格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相关要求,不得再委托配送”等规定,现将《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做好中药配方颗粒带量联动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函〔2024〕159号)集采中药配方颗粒三方购销协议修订为甲、乙方购销协议,协议内容详见附件。请各医疗机构于2024年10月14日前完成中药配方颗粒购销协议签订。其他事宜仍按桂医保函〔2024〕159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9月4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价格联动中选产品购销协议


甲方(医疗机构): 

乙方(生产企业): 

1.中选产品名称:

2.生产企业:                            

3.中选剂型:                        

4.中选规格包装:  

5.约定采购量(瓶/袋):  

6.含税中选价(元):

为确保广西壮族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价格联动采购工作顺利实施,保障中药配方颗粒质量和配送及时,保障各方权益,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自治区药监局 自治区中医药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的通知》以及广西中药配方颗粒带量联动采购和使用通知等其他相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   协议期限

1.1本协议有效期限:原则上12个月,即自2024年10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若有效期内未完成或部分品规未完成约定采购量,则自动延长协议有效期,直至完成约定采购量)。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协议有效期内已发生业务往来的执行。

第二条   双方关系

2.1甲方为参加广西壮族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集中采购工作的医疗机构,乙方为中药配方颗粒集中采购工作确定中选的生产企业。

第三条   资质

3.1乙方应是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同时具有中药饮片和颗粒剂生产范围的合法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要求,具备中药炮制、提取、分离、浓缩、干燥、制粒等完整的生产能力,并具备与其生产、销售的品种数量相应的生产规模。生产企业应当自行炮制用于中药配方颗粒生产的中药饮片。

3.2乙未符合上述条件的,本协议不得继续履行。

第四条   价格

4.1乙方应以中选通知书规定相一致的规格以及价格向甲方配送中选产品。

4.2在本协议履行期间,若由于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出现需要调低终端配方颗粒零售价格的情况导致乙方必须调低其中选产品终端零售价格的,乙方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调整。

第五条   质量、包装与交付

5.1乙方提供的中选产品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并与承诺的质量相一致,其规格包装应与中选通知书规定的规格包装相一致。

5.2乙方必须保证中选药品在我区生产或销售的品种应当具有且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我区制订的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供我区销售的中药配方颗粒生产用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当具有且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我区制订的质量标准。

5.3甲、乙双方交付中选药品时,乙方应货票同行,甲方收到乙方供货的中选药品时,应现场清点产品的外包装是否完好牢固,并对中选药品进行抽检。甲方在接收产品时,发现短少、破损、污染、异形等情形,或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甲、乙双方合同约定情形的,有权拒绝接收,乙方应及时更换。

5.4中选药品入甲方库后,甲方应以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及中选产品储运要求的存储方式进行存储,发现存在包装短少、破损、污染、异形等情形,或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甲乙双方合同约定情形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第六条   订购

6.1甲方通过“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向乙方发送中选产品采购订单,采购中选产品。乙方根据甲方的需求,在规定的时间内配送到各医疗机构。

第七条   配送

7.1配送由乙方负责。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以甲方的采购订单为准,乙方须保证12小时内响应,72小时内配送到位,急需药品4小时内配送到位,配送时应提供同批号的成品检验报告书。

7.2除非对包装另有规定,乙方配送的全部产品必须按照规定的保护标准采取保护措施,以防止药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药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否则其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使用

8.1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甲方应在“招采子系统”上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数量,若未完成或部分品规未完成约定采购数量的,应继续采购当次所约定的中选药品剩余的采购数量直至完成。超过约定采购数量的仍按中选价格进行采购,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8.2甲方应及时在“招采子系统”上对中选药品订单相对应的到货情况进行确认;此外,就每笔中选药品订单,其采购发票、入库清单等收货单据应单独验收归档。

8.3甲方应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优先使用,不得以费用总控、医院基本用药品种数量等为理由限制使用。同时,甲方应加强临床合理用药管理,加强药品使用情况的监测,发现药品质量不达标等涉及药品安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要求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   付款结算

9.1甲方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本协议约定与乙方及时结算,原则上从收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

9.2医保基金对中选药品采购实行费用预付,具体方式按照医保部门货款垫付与清算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召回

10.1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乙方自行或者根据《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召回中选品种时,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做出相应说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配合,召回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须向甲方退回货款的,应在召回通知发出后   天内向甲方退回货款。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疫情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协议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其他对方,并应在15日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有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对履行协议影响的程度,由各方协商是否解除协议履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若甲、乙双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出现违约情况,应当按照各方协议赔偿违约所造成的所有损失,同时将违约和赔偿情况上报相关部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相关要求处理。

第十三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3.1乙方丧失必要的经营资质,不能再从事中药配方颗粒生产或经营活动的、或资不抵债的、或无能力的、或承认其无能力清偿到期债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的履行。

13.2在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可根据情况变更或解除本协议的履行。

13.3协议变更和解除前约定履行但尚未履行的部分,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不能继续履行的,甲、乙双应继续履行至结束。

第十四条   其他条款

14.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对协议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根据需要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4.2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4.3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的,双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以下空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字日期:2024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字日期:202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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