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医保规〔2026〕2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及相关文件要求,省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制定了《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中药饮片目录(2025年)》(以下简称《中药饮片目录》),经报国家医保局备案审核,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中药饮片支付范围
《中药饮片目录》由国家准入和我省准入两部分组成。国家准入部分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收载的中药饮片执行;我省准入部分共收载省级增补品种455个。《中药饮片目录》内品种参照甲类药品管理。
原已纳入各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支付范围但未进入《中药饮片目录》的品种,给予其6个月报销过渡期。过渡期内各统筹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衔接,指导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及时替换。
二、规范中药配方颗粒支付管理
按照《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规定,经专家评审,将与《中药饮片目录》内品种对应的中药配方颗粒同步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并参照乙类药品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按照国家发布的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数据库进行《中药饮片目录》的维护工作,各地按照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下发的数据库,及时调整药品目录类别、限定支付范围等,完成本地数据库更新工作。各地要严格做好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中药饮片的审核、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此次目录调整后的中药饮片(含中药配方颗粒)品种,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中药饮片。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合理引导预期,指导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做好参保患者用药保障。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应当按中医药、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相关规定合理使用中药饮片,医保、社保部门按规定进行支付。
(三)本通知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