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医保函〔2022〕90号
省本级定点医药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统一省本级医用收费票据项目填列,依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73号)和《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9〕2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省本级定点医药机构结算票据票面信息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定点医药机构结算票据信息显示项目
(一)门诊、住院结算(普通、电子)票据
门诊结算票据:门诊普通收费票据在国家医用发票规定的23项基础上新增加12项;电子收费票据在国家医用发票规定的26项基础上新增加12项(详见附件1)。
住院结算票据:住院普通收费票据在国家医用发票规定的28项基础上新增加12项;电子收费票据在国家医用发票规定的30项基础上新增加12项(详见附件2)。
(二)门诊、住院结算费用明细清单
依据国家医保目录管理规定及医药机构定点协议服务管理相关要求,参保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产生的费用明细,药品明细、医疗服务项目明细、医用耗材明细应显示甲类、乙类、丙类、超限价、自付比例、自费信息。
二、做好医用票据信息显示项目及数据赋值工作
省本级定点医药机构要明确责任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在完成国家医疗信息平台接口直连改造基础上,加快本医药机构HIS系统精准对接【2207A】门诊结算A、【2304A】住院结算A、【9221】查询结算发票信息三个接口,确保结算票据票面显示信息赋值准确无误(详见附件3)。
三、工作要求
省本级医保各定点医药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加强调度指导,加快推进HIS系统与医保信息系统的直连和结算票据票面信息赋值。请各医药机构务必于2022年8月30日前完成本单位医用结算票据信息显示工作,并于完成后第一时间将门诊、住院结算票据及门诊、住院结算费用明细清单各扫描不少2人次的资料上传至省医保局邮箱(hbdysh0123@163.com)
医保经办:陈永兴 电话0311-85518173
信息部门:王 鹏 电话0311-66906520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