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机构、药品挂网企业:
根据相关要求,《海南省药品挂网采购实施方案》常规采购库及备案采购库相关规定调整为:
一、有 3 个及以上省级平台挂网的,标识为常规采购库药品;不足 3 个省级平台挂网的,标识为备案采购库药品,暂纳入备案采购库管理。
二、备案采购库中的价格联动药品,有 3 个及以上省级平台挂网价,可申请调整为常规采购库药品,联动参考价格不高于该药品全国最低价;备案采购库中的其他药品(不含未在我省挂网且医疗机构先采购后录入信息的药品),有 3 个及以上省级平台挂网价,或有 1 个及以上省级平台挂网价和 5 个省内公立三甲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价的,可申请调整为常规采购库药品,联动参考价格不高于该药品全国最低价和省内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价的最低价。
三、备案采购库管理的采购管理关于备案药品采购总金额不超过该医疗机构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的5%。
本通知即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