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有关医疗机构、医药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医药采购资金使用效率和透明度,完善医药采购全链条管理,优化医药购销领域营商环境,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扩大我省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医药货款范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扩大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医药货款范围
在《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海南省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医药货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医保〔2024〕119号)规定的基础上,将全省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在我省医药采购平台采购的药品、医用耗材纳入直接结算范围。
二、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后发生的医药货款,由医药企业在结算平台提交结算申请,次月进行费用结算。
三、有关要求
(一)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具体承担指导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直接结算工作,按规定及时拨付医药货款,保障医保基金安全。
(二)定点医疗机构要通过医药货款结算平台(以下简称“结算平台”)核对、完善基础信息;根据结算业务岗位分工,添加并及时维护经办人员账号和操作权限;及时对入库信息、采购数据及相关票据进行审核,确认已配送医药产品情况;及时核对并确认医药企业发起的结算申请,每月10日前与医药企业进行对账确认。
(三)医药企业要及时在结算平台维护上传医药企业收款银行账户信息及相关资料;根据结算业务岗位分工,添加并及时维护经办人员账号和操作权限;及时发起定点医疗机构已确认配送医药产品的结算申请;每月10日前与医疗机构进行对账确认;收到货款后3日内在结算平台进行收款确认。
(四)按承诺采购金额的40%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的集采药品耗材医保基金预付制度,不再执行。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和我省政策发生变化,按新的规定执行。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