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全市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药品集中采购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行为,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深入推进药品阳光采购的实施意见》(苏医保发〔2021〕64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深入推进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实施意见》(苏医保发〔2022〕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宿迁实际,现就相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网上采购
我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医用耗材)均应在省阳光采购平台阳光采购、公开交易、应采尽采。采购计划在省阳光采购平台发起,采购订单的验收、结算等信息应与省阳光平台系统实时、一致。
二、应急采购
(一)药品
对于临床诊疗特需或疫情防控急需但省阳光采购平台同通用名同剂型下无企业挂网的药品,医疗机构可先网下应急采购满足临床需求,在药品入库7个工作日内将采购信息上传至省阳光采购平台。医疗机构每年度应急采购药品金额不得超过本单位药品采购总金额的3%。
(二)医用耗材
对于临床诊疗或疫情防控急需但未在省阳光采购平台挂网的医用耗材,医疗机构可先应急采购满足临床需求,并在验收入库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省阳光采购平台上传应急采购信息。医疗机构每年度应急采购医用耗材金额不得超过本单位当年度医用耗材采购总金额的5%。
三、议价采购
省阳光采购平台挂网价为医疗机构议价的上限价,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应在省阳光采购平台与企业进行公开议价,切实降低采购价格,并将议价结果在省阳光采购平台真实、完整呈现。议价结果在议价范围内公开、共享。
(一)自主议价。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应结合自身采购量与企业自主议价,并按议定价格采购。鼓励基层医疗机构开展议价。
(二)联合议价。医疗机构可通过“医联体”或“医共体”等形式,与企业进行联合议价。基层医疗机构应积极参加联合议价。国家谈判药品、省定点储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等不再议价,医疗机构按中选价采购。
四、强化监管
(一)预警监管
挂网药品价格标记为红色预警★★★的,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采购;价格标记为红色预警★★、红色预警★或黄色预警的,医疗机构要谨慎采购。挂网医用耗材价格标记为红色预警的,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采购;价格标记为黄色预警的,医疗机构要谨慎采购。省医保局不定期统计采购预警药品、医用耗材数量和金额排名靠前的医疗机构并通报,由辖区医保局约谈并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报同级纪检监察部门。
(二)阳光督查
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医用耗材应在省阳光采购平台真实采购,市县医保部门要定期开展阳光采购专项督查,对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政策落实情况、与省平台系统对接情况、线上及线下采购情况、集中带量采购合同履行等情况进行现场督查。若存在网上采购率不高、超范围应急采购等问题,对医疗机构及时指出并要求立即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报相关监督部门。
(三)考核评价
在医保基金区域总额预算总控目标下,公立医疗机构开展药品医用耗材专项预算编制工作,并做好预算执行。年度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招采专项评价与基金使用绩效评价同步开展,评价指标包括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采购情况、议价采购情况、预警品种采购情况、带量采购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评价结果与医保基金总额管理、医保绩效综合评价管理相衔接,规范医疗机构采购行为。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全市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医疗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加强对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阳光采购工作顺利实施。
(二)压实工作责任。公立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药品(医用耗材)采购使用管理制度,规范院内管理,促进规范使用。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监督考核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阳光采购制度的落地执行,指导监督本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网上议价采购和应急采购,按要求执行医保配套政策措施。
(三)强化风险防范。健全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机制,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加强廉洁从业教育,不断提高廉洁意识,实现权力的相互制约与协调。全面推进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宿迁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