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全市定点医疗卫生机构:
现将《宿迁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招采专项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迁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4年6月28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附件:
宿迁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招采专项评价办法(试行)
根据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医疗保障基金总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苏医保发〔2021〕66号)、《江苏省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招采专项评价办法(试行)》(苏医保发〔2023〕33号)、《宿迁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等要求,现就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招采专项评价制定如下办法。
一、总体要求
通过开展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招采专项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医保基金总额管理、医保绩效综合评价管理相衔接,规范医疗机构采购行为,推动阳光采购、带量采购各项政策落地见效。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使用所有药品医用耗材均应在江苏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阳光采购,公开交易、应采尽采;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应支持、参与集采带量采购,集采药品医用耗材均应在省招采系统采购,鼓励持续提高其他药品医用耗材在省招采系统的采购占比。
二、评价事项
(一)评价对象。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均纳入药品医用耗材专项评价对象范围。
(二)评价主体。市医保部门负责组织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招采专项评价,县区医保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招采工作进行考核打分。
(三)评价程序。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招采专项评价纳入医疗保障金使用绩效综合评价总框架,一体部署一体推进。
三、评价指标
根据评价对象药品医用耗材招采工作的要求,评价指标体系设置为医保定点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评价指标、医保定点一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评价指标、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评价指标。
(一)医保定点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评价指标。主要评价网上采购情况、议价采购情况、预警品种采购情况、带量采购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系统联接和数据对接质量情况等内容。依据上述5项评价内容确定12项评价指标,设定总分值为100分,具体指标和分值为:
1. 网上采购情况(40分)。主要评价医疗机构落实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采购、应采尽采情况,包括2项指标:
(1)药品网上采购率(20分);
(2)医用耗材网上采购率(20分)。
2. 议价采购情况(10分)。主要评价医疗机构通过省招采系统议价采购药品(医用耗材)情况,包括2项指标:
(1)议价采购药品数量占比(5分);
(2)议价采购医用耗材数量占比(5分)。
3. 预警品种采购情况(10分)。主要评价医疗机构采购预警药品(医用耗材)情况,包括2项指标:
(1)采购红色预警药品金额(5分);
(2)采购红色预警医用耗材金额(5分)。
4. 带量采购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20分)。主要评价医疗机构完成药品(医用耗材)带量采购任务完成情况,包括4项指标:
(1)带量采购药品未完成金额占比(5分);
(2)带量采购医用耗材未完成金额占比(5分);
(3)带量采购药品未完成品种数量占比(5分);
(4)带量采购医用耗材未完成品种数量占比(5分)。
5. 系统联接和数据对接质量情况(20分)。主要评价医疗机构按要求开展系统对接、上传药品(医用耗材)采购数据质量情况,包括2项指标:
(1)院内采购系统与省招采管理系统联接情况(10分);
(2)院内采购系统与省招采管理系统数据对接质量(10分)。
(二)医保定点一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评价指标。主要评价网上采购情况、预警品种采购情况、带量采购约定采购情况等内容。依据上述3项评价内容确定4项评价指标,设定总分值为100分,具体指标和分值为:
1.网上采购情况(40分)。主要评价医疗机构落实药品网上采购、应采尽采情况,包括1项指标:
药品网上采购率(40分)。
2.预警品种采购情况(10分)。主要评价医疗机构采购预警药品情况,包括1项指标:
采购红色预警药品金额(10分)。
3.带量采购完成情况(50分)。主要评价医疗机构完成药品带量采购任务完成情况。包括2项指标:
(1)完成药品集采批次情况(30分);
(2)完成药品集采金额情况(20分)。
(三)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评价指标。主要评价带量采购约定采购情况、预警品种采购情况、执行带量采购政策情况等内容。依据上述3项评价内容确定7项评价指标,设定总分值为100分,具体指标和分值为:
1.带量采购完成情况(80分)。主要评价医疗机构完成药品带量采购任务完成情况。包括4项指标:
(1)完成药品集采批次情况(30分)
(2)完成药品集采金额情况(20分)
(3)规定时间回款情况(10分)
(4)非中选产品采购量占比(20分)
2.预警品种采购情况(10分)。主要评价医疗机构采购红色预警药品金额情况。包括1项指标:
采购红色预警药品总金额(10分)。
3.执行带量采购政策情况(10分)。主要评价医疗机构执行带量采购政策完成情况。包括1项指标:
执行集采政策违规情况(10分)。
四、评价结果应用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招采专项评价结果,按20%的权重用于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医保基金使用绩效综合评价,与预留的医保服务质量保证金(医疗机构年度医保基金实际结算额的5%)挂钩。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医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药品(医用耗材)招采专项评价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认识,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严格按统一要求推进。加强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采购行为的监督指导,推进阳光采购、带量采购政策落地落实。
(二)强化结果应用。各级医保部门要积极运用评价结果,
将评价结果应用于医保综合绩效评价,并与服务质量保证金分配挂钩,推动医疗机构规范采购行为,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将外部约束内化为自觉行动,不断提升集采和网采率。
(三)明确执行时间。2024年度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招采专项评价考核时间为自然年度,民营医疗机构评价考核时间为2024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评价指标以省局最新版为准。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评价政策的宣传解读,帮助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准确把握专项评价的目标要求、政策内涵和评价标准,发挥正向激励引导作用,营造规范采购行为的良好氛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