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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我省招采平台常态化应用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7年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

发布时间:202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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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市、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我省医药价格监测功能已建设完成,相关业务权限分配至海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和海南省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招采平台”),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医药价格监测、医疗服务项目新增和修订申请、特需和自主定价项目备案等业务统一转为线上办理和审批。为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提升招采平台功能模块的应用效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用范围

全省定点医药机构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监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医疗服务项目申请(新增、修订、特需)和自主定价项目备案线上办理业务。

二、应用方式

各市县医保局依托招采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管理省本级”模块中“医药招采价格引导”和“医疗服务价格监测”两个子模块使用权限,完成相关操作。

定点医药机构依托招采平台“价格监测”模块(通过账号申请并登录海南省公共服务平台价格监测模块)使用权限,完成相关操作。

三、相关职责

(一)市县医保局。指定1名工作人员作为系统管理员,负责定期审核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医药价格监测预警信息,以及新增、特需、自主定价医疗服务项目申请或备案信息等。系统管理员负责管理人员账号的创建、启用、变更、停用以及权限配置工作,确保人员账号及权限满足工作需求。

(二)定点医药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至少指定2名系统管理员负责基础信息维护、医药价格相关数据信息报送、医药价格监测预警数据处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申报等;定点零售药店要指定1名系统管理员负责基础信息维护、药品价格监测预警数据处理等。系统管理员负责管理人员账号的创建、启用、变更、停用以及权限配置工作,确保人员账号及权限满足工作需求。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主体责任。定点医药机构应严格履行医药价格主体责任,自觉遵守国家、省级医药价格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以及医保定点服务协议有关约定;及时维护我省招采平台定点医药机构基本信息,做好药品、医用耗材以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化工作;按要求上传药品和医用耗材“进销存”、医保患者自费数据等,并确保上传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落实应用工作。各市县医保局、定点医药机构应督促本部门系统管理员认真落实平台的日常应用工作,做好相关功能模块的常态化使用。

(三)做好数据填报。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招采平台“价格监测”模块中“医疗服务项目备案申请-自主定价备案申请”菜单填报说明和模版填写近5年(2020年-2024年)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备案信息,并于2024年12月6日下午下班前完成数据填报工作。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各部门根据系统实际开放权限做好相关工作,暂未开放权限的另行通知。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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