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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关于对部分未按要求申报“四同药品”价格治理的药品处置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5年山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

发布时间:202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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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促进同通用名同厂牌药品省际间价格公平诚信、透明均衡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104号)要求,我省在开展价格联动等工作的基础上,点对点通知了企业挂网价高于监测价的药品情况。经核查,目前仍有部分药品挂网价高于监测价且未提交申诉,现对此部分药品做如下处置:

1.已经暂停挂网的药品,将挂网价或自报价调整至监测价。

2.正常挂网的药品,调整至“备选药品目录”,并将自报价调整至监测价;院内目录采购价高于监测价的,同步调整至监测价,医疗机构以不高于监测价议价采购。相关企业可通过申请价格联动(备选转阳光)将此部分药品转入“阳光挂网目录”,申报挂网价不得高于监测价。

咨询电话:0531-51778918、0531-51778919(工作日)

202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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