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企业信用承诺内容申报相关信息监管,按照《关于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鲁医保发〔2019〕66号)、《山东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鲁公资交综字〔2021〕1号)、《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施行信用承诺制的工作方案(试行)》(鲁公资交字〔2021〕4号)要求,对部分申报产品信息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各相关企业在申报时应注意撤网产品(含多包装)应符合相关规定;申报“产品属性”时,应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规定正确填报;在申报信息流程与提交质疑、澄清等相关材料时,应如实填写。否则,将纳入平台信用信息记录。
202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