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联合体议价结果公示后,抚州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办”)和抚州市公立医疗机构联合体药品议价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对陆续接到的有关企业反馈事项进行了收集、汇总、归类并逐一进行复核并提交会议,经研究决定,通过公告形式将有关共性问题统一回复企业如下:
一、企业名称、产品通用名变更
处理意见:企业递交纸质证明文件及情况说明,经审核后给予修改。
二、企业申请产品弃标
处理意见:本次成交结果公示的产品不允许弃标。否则按《实施方案》规定给予“记入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记录,取消该企业全部品种本周期和下一集中采购周期在抚州市联合体各医疗卫生机构的销售使用”的处罚。
三、纳入 “待成交”状态最终未成交
《实施方案》明确“专家接受企业第1次报价的为待成交状态”、“生产企业接受专家建议价的,该品种为待成交状态”、“议价专家根据质量和价格等因素综合考虑,从待成交状态目录中确定企业产品纳入抚州市药品采购目录,抚州市药品采购目录最终结果以公告为准”。
处理意见:维持“抚州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联合议价结果”。
四、未纳入“待成交”状态,最终淘汰
经复核,此类成交结果由议价专家根据质量和价格等综合因素评议审定,确定该类产品不符合我市医疗机构的使用需求、或不符合议价细则要求。
处理意见:维持“抚州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联合议价结果”。
五、产品分类、最高限价、产品资质等不合理
经复核,本次联合体议价在“江西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上进行,议价谈判组依据省平台各项审核结果、产品目录及价格信息、《实施方案》确定本次成交结果。
处理意见:维持“抚州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联合议价结果”。
六、其它未回复问题,待复核结果确认后另行回复。
抚州市公立医疗机构联合体药品议价采购办公室
2017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