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事项目
医药机构和企业基础信息变更
◆ 受理部门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上海中药行业协会
◆ 办理机构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
2、《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
3、《关于开展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疗器械“阳光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医〔2016〕133号);
4、《关于全面推进本市医疗器械“阳光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医〔2017〕293号)。
◆ 申办内容
医药机构和企业基础信息变更,自主注册申报除外
◆ 申报材料
1、医疗机构
a) 信息变更申请;
b)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变更证明复印件;
c) 营业执照及变更证明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变更证明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及变更证明复印件(三选一);
d) 法人授权书;
e)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人授权书须法人签字或盖法人章;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2、药店
——代煎代配药店除外
a) 信息变更申请;
b) 营业执照及变更证明复印件;
c) 经营许可证及变更证明复印件;
d) 法人授权书;
e)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人授权书须法人签字或盖法人章;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3、经营企业
——中药饮片经营企业、代煎代配药店除外
a) 信息变更申请;
b) 营业执照及变更证明复印件;
c) 经营许可证及变更证明复印件;
d) 法人授权书;
e)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人授权书须法人签字或盖法人章;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4、中药饮片企业、代煎代配药店
a) 信息变更申请;
b) 营业执照及变更证明复印件;
c) 生产许可证及变更证明复印件(生产企业);
d) 经营许可证及变更证明复印件(经营企业);
e) 上海市医疗机构委托中药煎药资质评估合格证(代煎代配药店);
f) 法人授权书;
g)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 办理程序
1、申报
a) 医疗机构、药店、药品经营企业
由医药机构或企业将纸质资料递交至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b) 中药饮片经营企业、代煎代配药店
由企业将纸质资料递交至上海中药行业协会。
2、受理
市药事所、市中药协会受理申报材料,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退回,医药机构、企业根据退回原因更正资料后重新递交。
3、审核
按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4、办理
根据相关规定办理业务。
◆ 联系方式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局门路622号1楼
邮编:200020
电话:021-31773244 021-31773255 021-31773266
传真:021-31773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