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医保局联合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落地执行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出台《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集采“报、采、供、用、管”等环节有效衔接,解决集采落地执行问题,巩固深化集采改革成果,按照《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和执行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发〔2024〕31号)》等要求,2023年我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监管的通知》(赣医保字〔2023〕28号),2024年我局会同省卫健委、省财政厅、省药监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药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落地执行工作的通知》(赣医保字〔2024〕22号),在此基础上,对集采落地执行管理举措的进一步补充,推动集采政策实施更加见效。
二、相比2024年出台2.0版文件,《意见》有什么变化
《意见》按照集采流程,从中选产品报量、入院、使用、供应、质量监管、价格治理、考核、行业综合监管八个方面提出了二十二条具体措施。与2.0版文件相比,主要变化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报量方面。上移报量审核关口,医疗机构报量应按要求提交由院长或党委书记签字并加盖院公章的承诺函。明确支持全省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作为整体进行统一报量、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结算、统一考核,保障基层上下用药衔接。
(二)入院方面。完善购销协议签订管理,对未按规定签订购销协议的医疗机构,由各设区市医保部门按照统筹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相关规定处置。要求各级医保部门每年组织集采政策培训和招采子系统操作培训,加强集采政策宣传解读。
(三)使用方面。增加处方点评和医保支付资格管理要求,对医生不合理大量使用非集采产品情况进行处置。集采执行监测通报增加集采金额占比内容,对集采数量、金额“双通报、双考核”。
(四)供应方面。依托招采子系统建立集采问题直报模块,优化反馈流程,健全医保部门、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四方联络机制。
(五)质量监管方面。增加药品追溯码应用有关内容,落实医保药品追溯码“应采尽采、依码结算、依码支付”管理要求。
(六)价格治理方面。增加涉及采购的价格风险处置、短缺易短缺药品异常高价和异常配送核查处置有关要求。
(七)考核方面。放宽集采非中选药品采购比例要求,解除“不超过30%”的统一设限,各批次集采药品的采购比例要求在执行通知中予以明确,给予医疗机构更大空间满足患者对原研药的需求。集采执行情况纳入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绩效分级管理,考核结果运用于医疗机构总额预算。
(八)行业综合监管方面。集采中选产品使用情况常态化纳入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监管内容,通过医疗机构采购数据监测,为打击“带金销售”和医疗腐败提供线索。
三、如何理解《意见》关于监测集采金额占比的有关考虑
集采金额占比指集采中选药品、医用耗材采购金额占省招采平台挂网药品(除国谈药品)、医用耗材总采购金额的比例。对这项指标进行监测通报,主要考虑我省参加和落地的集采产品数量不断增多、挂网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治理不断深入,集采落地这个分子将不断扩大、挂网产品价格这个分母将不断缩小,药品、医用耗材的金额占比将进一步逐年增长。在持续监测集采数量的基础上,首次提出监测集采金额,对集采数量、金额“双通报、双考核”,能更好地反映出集采落地执行的实际情况。
四、《意见》从什么时间执行
《意见》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各设区市医保部门在每年1月和7月的10日前,向省级医保部门书面报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采中选结果落地执行问题处置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