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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公立医院药品和医用耗材统一管理工作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5年江西省新余市市级公立医

发布时间:201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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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公立医院药品和医用耗材统一管理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新余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15年07月07日 所属项目: 2015年江西省新余市非低价药标

各市级公立医院、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

自2013年12月1日市级4家公立医院启动药品统一管理工作以来,经过各有关医院和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的通力合作,共同努力,逐步实现了“三统一”(目录、价格、配送)和“五规范”(程序、比例、使用管理、付款、考核)的目标,取得阶段性成果。尤其是在规范药品使用管理方面,采取了阳光收取药品增值服务费的方法,即要求药品配送企业按照其药品销售总额15%的比例让利,从2014年12月1日起,改为按照其药品销售前100位(市人民医院为前150位)品种金额15%的比例让利,有效地调动了医院及大多数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遏制了医生个人药品回扣行为,促进了临床合理用药。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耗材统一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和市有关工作方案精神,提出如下要求:

一、积极组织开展药品集中挂网招标采购工作

在常用低价药品网上议价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新余市2015年非低价药品网上议价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做好公立医院非低价药品网上议价工作。常用低价药品网上采购按照省药品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安排执行,非低价药品网上采购按照市药品统一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执行。

二、切实执行医用耗材集中招标结果

各医疗机构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必须维护市级公立医院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严肃性,规范医用耗材备案采购行为。4家市级公立医院医用耗材采购必须严格执行新余市2015年医用耗材中标结果,通过广东五洲电子商务平台采购,需要采购中标外的医用耗材必须严格执行备案采购制度(医用耗材备案采购管理办法另行下发)。所有医用耗材必须全部通过10家医用耗材配送企业配送。

三、认真履行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合同

各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必须严格履行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合同。药品和医用耗材目录不得随意增减,需要调整的必须通过医院药品和医用耗材管理机构集体讨论确定。药品和医用耗材品种配送关系一经确认,不得随意变更,药品配送企业确需变更的,必须书面征得原药品配送企业和拟变更药品配送企业的同意后方可变更;医用耗材配送企业需要变更的,由医用耗材投标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原医用耗材配送企业、拟变更医用耗材配送企业和拟采购医院出具证明材料,报市药管办同意后,由广东五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办理变更手续。

四、严格药品增值服务费的管理

在实行新的药品价格谈判机制之前,各医院要继续严格执行药品增值服务费收缴标准,按季度收缴,于每季度第二个月底前将上季度药品销售前100位(市人民医院为前150位)品种金额扣除15%的药品增值服务费,其余部分按合同规定及时向配送企业回款,第三个月10日前必须将药品增值服务费上缴市廉政帐户。通过财政返还的增值服务费,各医院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规范使用。

五、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

各医院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处方点评,加强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和临床合理使用监督管理,严格控制药品和医用耗材使用比例,要将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临床合理应用以及使用基本药物情况纳入个人、科室目标考核和医师定期考核的内容,其考核结果与职称晋升和绩效工资挂钩,坚持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使用、回款等全过程阳光操作,规范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行为。

新余市市级公立医院药品和医用耗材统一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01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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