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信息申报
◆ 受理部门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以下简称“市药事所”)
◆ 办理依据
1.《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医药机构药品“阳光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医〔2014〕787号);
2.《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定点药店药品价格和中药饮片、配方颗粒“阳光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价采发〔2021〕26号);
3.《关于进一步完善中药饮片“阳光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沪药事药械〔2021〕1号)。
◆ 受理范围
本市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中医坐堂门诊部除外)采购使用的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
中药饮片:取得国家分类代码,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国家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上海中药饮片质量提升标准(试行)》范围内的品种。
中药配方颗粒:经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监局”)备案通过,且取得国家分类代码的国家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品种和上海市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品种。
◆ 申报材料
1.中药饮片信息申报需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上海市中药饮片信息承诺函》;
2.中药配方颗粒信息申报需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上海市中药配方颗粒信息承诺函》或《上海市中药配方颗粒信息承诺函(无外省市价格版)》。
◆ 工作流程
(一)申报
1、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通过门户网站(https://www.smpaa.cn/)登录“中药饮片信息申报”,通过“中药饮片产品新编码申报”和“配方颗粒产品新编码申报”模块进行挂网申报;
2、通过“中药饮片产品信息变更”和“配方颗粒产品信息变更”模块进行变更申报。企业变更中药配方颗粒参考采购价格信息,需通过“配方颗粒外省市价格上传”模块填报中药配方颗粒外省市(十五省市)价格。
(二)审核
1.上海中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对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编码新增、基础信息和参考采购价格信息(含配方颗粒外省市价格)变更申报进行初审,并按行情信息操作规范维护参考采购价格信息。
2.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对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编码新增和基础信息变更申报进行复审,根据本市药品目录要求,维护医保规则。
3.市药事所对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编码新增、基础信息和参考采购价格信息(含配方颗粒外省市价格)变更申报进行复核,将核对无误的数据导入系统数据库,生成数据生效时间,并推送至全市各定点医疗机构。
4.在上述审核过程中,对材料不齐全或填报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企业根据驳回理由更正资料后重新提交。
(三)公告
根据中药材市场行情信息变动情况,按月或季度发布挂网产品信息。
◆ 联系方式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局门路622号一楼
邮编:200023
电话:021-31773244 021-31773255 021-31773266
传真:021-31773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