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省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企业:
根据《关于完善药品阳光挂网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医保发〔2025〕41号)要求,现就落实药品挂网与医保结算联动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药品挂网包装数量要求。挂网厂牌、通用名、剂型、规格均相同的药品,符合阳光挂网要求的均可申请挂网,对挂网包装数量不作要求。对于当前已在省医保药品目录数据库且属于阳光挂网范围的药品,相关企业应于2026年6月20日前完成挂网,自2026年7月1日起,对定点医疗机构采购的未挂网药品费用,医保基金原则上不予结算。
二、撤网药品一个月后不予结算。自2026年4月1日起,对在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撤销挂网的药品,给予1个月结算过渡期,过渡期满后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予结算。
三、实行毒麻精放药品价格登记。暂未纳入阳光挂网范围的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简称“毒麻精放药品”),进行价格登记后,医保基金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药企业登录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通过“信息互动—毒麻精放药品登记”模块申报价格登记。其中,执行政府定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提交政府定价文件;其它药品应提交价格承诺书,承诺在我省销售价格不高于其他省级挂网价。如药品出现新的省级挂网低价,或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过该模块更新相关信息。价格登记时间为每月1日至20日。
对当前已在省医保药品目录数据库但未登记价格信息的毒麻精放药品,相关企业应于2026年6月20日前按要求登记价格信息,逾期未按规定登记的,自2026年7月1日起原则上不予结算。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文件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