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药采中心字〔2024〕237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对国家组织集采协议期满接续采购药品开展价格风险处置的函》(医保办函〔2024〕100号)相关要求,现开展国家组织集采协议期满接续采购药品价格专项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调整范围
部分国家组织药品集采协议期满的接续品种,其中同一通用名同一企业在不同地区接续价差超过1.5倍的药品(附件1)。
二、价格调整要求
(一)同通用名同一企业产品接续价不应高于全国最低接续价格1.5倍(采购标书有价格联动要求的按标书执行)。
(二)同通用名不同企业价格原则上不高于我区最低接续价格3倍。
(三)注射剂单支价格不超过2元的可不作调整,按上述规则调整后价格低于2元/支的按2元托底。
三、工作要求
(一)请相关企业高度重视本次价格调整工作。未递交申(投)诉材料的视为接受价格调整。拒不接受整改的转为备选产品,医疗机构不再优先采购。价格过高的,后续将按药品价格风险处置机制开展价格色标风险警示、信用评级处置等措施。
(二)企业若对药品价格调整结果有异议的,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供真实、有效、齐全的申诉资料。
1.企业递交申(投)诉材料包括:《业务受理表》(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3)、《情况说明》和相关清晰有效的佐证材料。
2.递交方式:通过网上递交材料的企业,登录【网上业务办理系统】-【专项业务模块】-【药品价格相关业务申诉通道】递交申(投)诉材料。
3.申诉接收时间为即日起至2024年11月13日17:00。
业务咨询:0471-4966290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