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按照《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抗癌药省级专项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8〕4号),《天津市卫生计生委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立医疗机构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卫药〔2018〕230号)要求,根据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安排,我中心拟于2018年12月11日起开展天津市公立医疗机构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项目药品价格确认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抗癌药专项药品目录
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降低药品进口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2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涉及的抗癌药品种为主要依据,形成天津市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目录(详见附件1),其中2015年国家药品价格谈判、2017年国家医保目录准入谈判、2018年国家医保目录谈判准入的抗癌药,不纳入本次专项集中采购目录。
天津市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目录详见附件1。
二、价格联动依据
经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采购平台前期已收集了北京、陕西、湖北和四川等已完成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地区的药品价格,如以上省份或其他省份存在更低价格,企业应在采购平台如实申报所有省份药品价格及价格来源,所有价格中的最低价作为企业“待确认价格”。
三、价格确认
企业对“待确认价格”进行确认操作,如未列出“待确认价格”,企业自行报价,作为企业“待确认价格”。
1.企业确认“待确认价格”的,于价格调整日起执行新的药品价格,直接纳入限价挂网采购。
2.企业未响应“待确认价格”的,于价格调整日起暂停该药品的网上采购资格。
3.企业复议“待确认价格”的,于价格调整日起暂停该药品的网上采购资格,中心将进行复核并通知企业复核结果。
四、时间要求
价格确认时间:2018年12月11日17:00-2018年12月14日12:00。
价格调整日:2018年12月15日0:00。
五、其他
1.对于采购目录内新填报的药品,于我市药品医保支付范围信息采集时,同步进行审核和价格确认。
2.市医药采购中心自价格调整日起,根据全国各省级平台产生的最低价格,于我市药品医保支付范围信息采集时,启动价格调整工作;期间如药品出现更低价格,企业应在采购平台内主动申报。
附件:
1.《天津市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目录》
2.《天津市公立医疗机构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项目药品价格确认操作手册》
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
2018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