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医疗保障局,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药材供应机构,各有关生产、配送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以及《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19-2)》的有关要求,为继续做好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周期届满的头孢氨苄品种采购和使用工作,我区已参与10省区联盟采购,现就执行中选结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区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驻桂医保定点军队医疗及药材供应机构;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零售药店自愿参加。
(二)药品范围。头孢氨苄口服常释剂型和缓释控释剂型的中选产品(详见附件)。
二、采购周期
根据《头孢氨苄药品联盟地区集团带量采购文件》相关规定,本次采购周期至2023年6月30日。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视具体品种全区完成采购量等情况,可适当调整采购周期。
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完成协议采购量后继续采购的,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供应。
三、工作安排
(一)中选产品及配送关系维护。各中选企业及时登录广西药品集团采购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完成基础信息、中选后所有供应包装的产品信息维护,自主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配送企业。各中选企业、有关配送企业在2021年6月30日前通过平台完成配送关系的确认工作。
(二)购销合同签订。各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在2021年7月10日前通过平台签订购销合同,并及时开展采购。
四、其他规定
头孢氨苄药品联盟地区集团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在我区落地涉及的供应保障、货款结算、医保预付、医保支付、激励措施以及管理、监测等要求,现照我区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6月25日起正式执行。
附件:头孢氨苄药品联盟地区集团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
2021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