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高新区卫健医保局,东盟-经开区人社局,经开区劳动人事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头孢氨苄药品集团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桂药采办发〔2021〕8号)转发给你们,并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有关医疗机构要按文件要求,于2021年7月10日前通过广西药品集团采购服务平台完成购销合同签订并及时开展采购。
二、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保中心要按照我区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做好药品的医保预付、医保支付、激励措施、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及线上结算管理、监测等相关工作。
附件: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头孢氨苄药品集团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桂药采办发〔2021〕8号)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