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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黑龙江省国家集采第二批和第四批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集中带量采购公告

所属项目:2020年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

发布时间:2022-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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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按照《黑龙江省国家集采第二批和第四批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方案》的要求,黑龙江省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组织开展黑龙江省国家集采第二批和第四批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欢迎符合要求的医药企业前来参加。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黑龙江省国家集采第二批和第四批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集中带量采购

(二)项目编号:HLJ-YPDL2022-2

(三)集中采购机构: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二、采购主体和采购品种

(一) 采购主体

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公立医疗机构、部队医疗机构。

(二)采购品种及采购量(详见附表)

三、申报资格

申报企业资格:申报企业为提供药品及伴随服务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指定的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

1、申报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企业须确保在采购周期内满足供应地区中选药品约 定采购量需求。

(2)申报企业供应品种清单应包含采购品种目录内本企业生 产的所有符合申报品种资格药品的包装规格并执行价格差比规 定。

(3)申报企业应遵守《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申报药品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和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并按照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 《化学药物中亚硝胺类杂质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通告

(2020年1号)组织生产。                         (5)申报企业未被列入当前《全国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企业风险警示名单;无违反《黑龙江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 (2020版)》规定的情况。

2、申报企业申报的药品须满足以下条件:

属于采购品种目录范围并获得国内有效注册批件的上市药

品,且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1)原研药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 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

(2)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

(3)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 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2016年第51号】或《国家药监局 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的通告》〔2020年 第44号〕,按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批准,并证明质量和疗效与参比制剂一致的仿制药品。

(4)纳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的药品。

四、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及采购协议

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为各市地医疗机构采购需求量总和。区间询价品种结合国家联采办发布的第二批和第四批国家集采中选结果,按照国家联采办发布的采购文件规则确定采购比例,首年约定采购量为采购比例乘以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

如以竞争询价方式产生中选结果,则按照以下规则确定首年约定采购量:入围企业为3家以上的,首年约定采购量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70%;入围企业为2-3家的,首年约定采购量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60%;入围企业为1家的,首年约定采购量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50%。其中,特比萘芬口服常释剂型、头孢丙烯口服常释剂型、玻璃酸钠滴眼剂(含0.1%浓度与0.3%浓度)、注射用比伐芦定的采购比例按上述降低10%。

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以年为单位;采购周期原则上为3年,视情况可延长1年。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上年约定采购量。中选药品在履行协议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协议履行的,由签订购销协议中的各方协商解决。

 

 

五、采购文件获取方式

登录黑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http://www.hljypcg.org.cn/)下载采购文件。

六、报名

报名方式: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黑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网(http://www.hljypcg.org.cn/),点击“招投标管理”中的“企业报名”进行报名(具体操作见“药品采购系统操作手册(生产企业)”),按要求维护并上传申报材料。

(一)参加区间询价采购品种(见附表)报名维护、报价、解密时间

1.报名起止时间:2022年6月3日-2022年6月13日11时

2.审核起止时间:2022年6月14日-2022年6月16日17时(报名企业,在审核截止时间内,可以修改完善申报材料。)

3.报价起止时间:2022年6月17日上午10时-下午13时

3.报价解密时间:2022年6月17日下午14时网上统一解密

(二)参加竞争询价的采购目录及报价时间另行通知

(三)按报价时间要求,申报企业应慎重,以“提交并加密”为准“提交并加密”后不能撤销、更改。申报价格(货币单位:人民币元),保留小数点后4位,以最小制剂(如:片、支、粒等)为计价单位。

(四)申报区间询价的产品名称,必须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第二批和第四批协议期满品种接续区间询价品种表”名称完全一致。

(五)符合要求的各医药企业可按已经公示的区间询价采购品种(见文件附表)维护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

七、咨询

政策咨询电话:0451-88830052

集中采购机构: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379号

1.报名及申报咨询电话:

0451-87220791/87220792

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00

2.申报企业在网上操作遇到技术问题时

咨询电话:0451-87220728

咨询时间:工作日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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