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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吉林省关于执行全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抗肿瘤药品中标目录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5年吉林省公立医院抗肿瘤药

发布时间:2018-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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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关于执行全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抗肿瘤药品中标目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吉林省药械采购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 2018年01月12日 所属项目: 2015年吉林省抗肿瘤标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长白山管委会社管办,公主岭市、梅河口市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精神,根据我省印发的《吉林省公立医院药品招标采购实施方案》要求,现将做好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抗肿瘤药品中标结果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新一轮抗肿瘤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结果
(一)本轮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结果将于2018年1月15日正式执行,采购周期暂定为12个月(执行期满后如无通知,将继续执行)。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根据中标产品目录和本单位的使用目录,按计划实施采购,并做好执行后库存清理工作,按原结款方式与原供货企业完成结算工作,不得拖欠。医疗机构库存清理时限不得超过2018年2月15日。
(二)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通过吉林省药械采购服务平台(http://122.143.10.76:8888),按中标目录中规定的药品品规实行网上集中采购。
(三)各级医疗机构执行中标结果时,应当按照“优先选择基本药物,优先选择医保、新农合目录中药品,优先选择同类中标价格较低的药品,优先采购和使用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采购计划,制定日常采购清单,集中批量实施采购。
(四)各级医疗机构应签订药品购销合同,严格执行中标目录产品及价格,不得规避药品集中采购,不得网下采购,不得蓄意抬高或变相抬高采购价格,不得擅自采购非中标药品替代中标药品,不得恶意拖欠药款等。
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药品价格,按调整后的中标价格实行网上采购。
二、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是医改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作。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建立完善监督管理机构,强化领导,设置专人,明确责任,做好中标结果组织实施工作,进一步有力地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加大遏制药品流通领域的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的力度,并严格执行药品集中采购“两票制”、签署廉洁购销合同等规定,同时要加强宣传,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建立健全考评机制。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要把药品集中采购执行情况,作为落实医改任务的重要考核指标,强化管理职能,建立健全考核和评价机制,加大监督考核力度,严厉查处规避药品集中采购、网下和超范围采购、非法销售药品、不按时回款等行为,一经发现应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三)建立短缺药品报告制度。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临床用药报告制度,对一些临床必需且中标目录中没有替代品种的急需药品、临床短缺药品和配送不及时、不配送等情况,应及时向省级卫生计生部门报告。
附件:2017年吉林省抗肿瘤药品中标目录
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月10日
附件 2017年吉林省抗肿瘤药品中标目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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