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药品集团采购改革力度,切实减轻广大人民群众用药负担,保障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能力,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市医疗保障局制定出台了《关于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为便于理解,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出台文件的必要性
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医改深入推进,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的政策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2020年初,中央印发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强调要发挥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在深化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中的引领作用。为有效实施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的有效监管,形成竞争充分、价格合理、规范有序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供应保障体系,进一步降低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维护基金运行安全和人民健康权益,制定出台我市相关政策文件十分必要。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医保规〔2020〕2号)以及《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推进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肇府办函〔2018〕108号)等文件精神。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
我市《实施意见》共分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明确了意见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大历次全会有关精神,逐步在全市构建竞争充分、价格合理、规范有序的药品医用耗材供应保障体系。目标分两步走,到2022年基本实现采购过程管理和绩效管理的统一,到2025年基本实现药品、医用耗材采购的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
第二部分明确了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机制,共提出了“全面开展集团采购”、“推进落实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特定品种自主采购”等三项工作任务。其中,对“全面开展集团采购”工作任务又细化提出了“推进药品集团采购模式”和“推进医用耗材联盟采购模式”两项具体措施。
第三部分是加强采购行为监管,共明确了“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监督管理的主要形式”以及“发现问题后的处理方式”等三方面的内容。
第四部分是强化组织保障,共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同配合”以及“营造良好氛围”等三方面的保障措施。
第五部分是其他事项,明确了一些需明确的事项。
四、关于办法实施日期
意见的第五部分明确了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