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各相关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要求,进一步减轻群众用药负担,本市近期组织开展了中成药带量采购工作。为保障中选结果平稳执行、有序过渡,现就做好此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
(一)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总控、“药占比”“一品两规”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采购与合理使用,采购周期内中选产品采购使用量应不低于约定采购量。
(二)未中选药品如质量和疗效有保证,且价格适宜的,医疗机构可以在优先采购中选产品的前提下继续采购,但数量不得超过中选产品的规定比例。
二、保证及时回款与产品供应
(一)医疗机构作为药品货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在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前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
(二)医疗机构应及时与中选企业及其指定的经营(或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与责任。
(三)中选企业应确保在采购周期内以中选价格足量供应,及时满足医疗机构的中选药品采购需求。
三、加强各部门协同作用
(一)本市医保部门将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情况纳入医保管理考核范围。首年可不因中选药品使用调整相应DRG/DIP组医保支付标准,以后按规定动态调整。
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以下简称市药事所)负责公布中选产品信息,做好相关产品挂网工作,加强对中选产品采购、配送情况监测,管理中选和未中选产品采购比例,定期向医疗机构公布中选产品采购情况。
(二)本市卫生健康部门对医疗机构落实中选药品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督促医疗机构配备使用中选药品,开展相应宣传培训,规范临床用药行为。
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按照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严查不按时结算药款的问题,会同区医保部门做好合理使用中选产品的宣传解释工作。
(三)本市药监部门加强对中选产品的质量监管,加大抽检、飞行检查力度。如发现中选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依法依规处置。
四、其他相关事项
(一)本市执行中成药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具体工作,由市药事所根据本市相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
(二)本通知自市药事所公布此次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