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2023年8月15日发布的《关于开展本市中成药带量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编号:SH-ZCY2023-1),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以下简称“市药事所”)依照规定程序确定了中选结果。现将本市执行上海市中成药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中选药品使用管理
市药事所将于近期推送上海市中成药带量采购相关药品信息,请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开展落地相关工作,提前做好采购和执行准备。原先未进院的中选药品,如需采购使用,请及时召开药事委员会,简化采购流程,畅通用药渠道。
本次药品集中采购周期为两年,视情况可延长。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协议采购量完成后,鼓励继续优先使用中选药品。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提前完成协议采购量的,超过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各医疗机构应及时与中选企业及其指定的经营(或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与责任,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购销协议可登录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药品管理”界面下载。
二、未中选药品的采购管理
市药事所已按规定对本次药品集中采购未中选药品进行价格调整,医疗机构如需使用未中选药品的,按本市现行挂网议价有关规定与生产企业进行议价采购。对未接受本次价格调整的未中选药品,自中选结果执行日起采购和结算资格同步失效。
为降低群众药费负担,医药机构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选择使用中选药品,使用量原则上不低于同品种上年同期水平。未中选药品采购比例不得超过同通用名药品实际采购量的20%。
自中选结果执行3个月后,市药事所对医药机构采购中选与未中选药品按月统计采购情况,对未达到采购比例要求的,关闭未中选药品采购权限,当采购比例达标后于次日开放。
三、其他事项
请各医药机构提前对医师和药师做好本市中成药集中采购的政策宣传培训,对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加强风险评估和预案制定,确保平稳过渡。
本通知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关于开展本市中成药带量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在采购和使用过程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药事所反馈。
本通知自2023年11月20日起生效执行。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