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医疗机构: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巩固我市城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和药品零差率销售工作成果,结合近期市卫计局对全市7家市直医疗机构开展药品“三统一”配送一年来的情况督导检查。我市市直各医疗机构网采率、配送企业配送率均有明显提高,规范了各医疗机构药品配送行为,保障了药品质量,确保了医疗机构临床用药安全。
目前,市直各医疗机构与配送企业签订期限的配送合同已经到期,按照《关于宝鸡市城市医疗机构实行药品“三统一”配送工作的通知》(宝卫三统办发〔2015〕29号)文件要求,经局党组研究,同意市直各医疗机构与本单位的药品配送企业续签城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配送合同,续签期限暂定一年(2016年9月1日—2017年8月31日)。
合同签订后,市直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和药品配送企业联系沟通,加强服务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考核机制,重点围绕配送率、品规入库率、配送及时率、配送数量满足率、品规仓储率、服务质量、服务信誉、储运条件、内部管理等内容,制定考核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任务;药品配送采购计划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标准、规范程序、确保质量,逐步形成药品配送工作良性竞争格局;市直各医疗机构采购所有药品必须在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采购,不得线下采购,杜绝标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对需要备案采购的药品,按省、市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药品货款结算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文件)30个工作日内结清。下一步,根据省上统一安排部署,在规定时限内推行药品和医用耗材“两票制”。
市直各医疗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需调整配送企业,应上报市卫计局本单位和配送企业书面申请,扎实推进城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规范落实。
附件:宝鸡市城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配送合同点击此处下载
宝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