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办)、卫生计生委,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推进大、简包装药品的生产和使用,2015年本市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医疗机构大、简包装药品采购和使用的通知》(沪人社医〔2015〕561号),将大、简包装药品的采购范围从基本药物扩大到所有口服化学药品,同时规定了促进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大、简包装药品的政策措施。
自文件印发以来,药品生产企业积极响应,不少临床普遍使用、老百姓认可度高的慢性病常用药都有了大、简包装规格,一次配药可以满足两到四周的用量,极大地方便了老百姓。但在大、简包装药品推进执行的过程中,也发现部分区县和医院以区县遴选、均次费用限制、药占比控制等借口拒绝采购和使用。为推进大、简包装药品的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大、简包装药品采购政策是深化本市医改的重要配套措施。大、简包装药品的使用将增加基层用药选择、减少老百姓就诊配药次数、降低医疗费用负担,有利于推进分级诊疗、促进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推动慢病长处方管理和转诊延伸处方等工作。
二、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切实提高大、简包装药品占同品种药品(指相同通用名和剂型的药品,包括适应症相同的各种规格)的采购和使用比例。对已经有大、简包装的药品,二、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主要采购使用大、简包装规格;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普遍采购和使用大、简包装规格。按照本市医保慢病长处方管理的规定,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对签约并且纳入社区慢性病管理的参保慢性病人,可以满足其单次所有品种的治疗性药物1-2个月的用量,其中如有大、简包装药品的,必须使用大、简包装规格。
三、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应将大、简包装药品采购使用情况与医保预算支持、家庭医生绩效考核等相挂钩,对大、简包装采购比例高的区和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表扬和支持。
四、严禁各区将大、简包装药品排除在公立医院采购目录之外;严禁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一品两规”、“处方限价”、“均次费用考核”、“药占比控制”为借口拒绝采购和使用大、简包装药品。上述情况一经查实,将视作违反本市药品集中采购规定予以通报。
五、市药品采购工作机构应加强对医疗机构大、简包装药品使用比例的统计分析,并不断完善大、简包装药品信息的公开渠道和方式,提高患者对大、简包装药品政策的知晓度。
六、做好大、简包装药品信息公开工作,在阳光医药采购网(http://www.smpaa.cn)上增设大、简包装药品查询栏目,积极发挥社会作用,监督和促进大、简包装药品的采购和使用。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