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各相关医药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四批国家集采中选药品续签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3〕9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医保分局负责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做好第四批国家集采中选药品续签工作,及时将本次续签中选产品的约定采购任务量分解至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密切监测中选产品的采购、配送情况,指导医疗机构按照协议有计划地实施采购,掌握使用进度,督促医疗机构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
二、公立医疗机构(含未报量公立医疗机构)在协议期内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并按照购销合同在协议期内完成约定采购量。在采购协议期内,原则上采购中选品种使用量不低于非中选品种采购量。
三、按汕医保〔2022〕101号文要求,市医保中心已于2023年1月将2023年度国家(省)集采预付医保基金拨付到位,医疗机构应按要求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货款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四、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和相关部门反馈。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