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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梅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四批国家药品集采中选品种续签工作的通知

所属项目:2020年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

发布时间:2023-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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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梅市医保函〔2023〕45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保中心,市直各定点医疗机构,广东省梅州监狱:

我省执行的第四批国家集采第二采购年将于2023年4月30 日结束,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四批国家集采中选药品续签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3〕90号)精神和工作部署,为做好上述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相关续签中选药品下一年的采购和使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采购主体。已填报第四批国家集采相关续签中选药品采购需求量的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和自愿参加填报的医保定点民营医院、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加报量的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约定采购量由供需双方协商供应)。

(二)品种范围。第四批国家集采3年采购期的中选品种。(见附件1)。

(三)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已在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广东招采子系统填报的上述第四批国家集采相关续签中选药品的采购需求量(见附件2)。

二、实施时间

本次续签的第四批国家集采3年采购期的中选品种第三采购年的实施时间自2023年5月1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止。

三、工作要求

(一)做好采购相关工作。各相关医疗机构要落实采购主体责任,做好本次续签中选药品的合同签订和中选药品采购、使用工作。医疗机构要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货款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二)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医疗机构在协议期内优先使用本次续签中选产品,并按照购销合同在协议期内完成约定采购量。在完成协议采购量的基础上,原则上采购非中选产品数量不得高于中选产品数量。

(三)加强中选产品监测。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加强续签中选药品使用情况和合同履约情况的监测,保障续签中选药品的采购供应和使用。同时,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强对医疗机构和相关医护人员的政策解读,确保集采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附件:1.第四批国家药品集采第三采购年续签品种清单

2.梅州市医疗机构第四批国家药品集采续签中选品种下一采购年约定采购量表(电子版提供)

梅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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