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中心,市级有关医药机构: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15号)和《浙江省省级、市级联合(金华)药品带量采购金华市补充文件》精神,为稳妥落实浙江省第二批和市级联合(金华)药品带量采购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参与省级、市级联合(金华)药品带量采购的金华市所有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照执行。
二、涉及品种。浙江省第二批和市级联合(金华)药品带量采购的所有药品。
三、约定采购量有关规定。
(一)同通用名两组(或仅一组)均有中选企业的,约定采购量以外的剩余用量,医疗机构优先采购中选产品,也可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
(二)同通用名两组中有任意一组药品无企业中选的,医疗机构最大采购量为其上报使用量的70%。涉及品种有复方甘草酸苷片(规格:甘草酸苷25mg、甘氨酸25mg、蛋氨酸25mg,生产企业或分包装企业:卫材中国药业有限公司),托拉塞米注射剂(规格:10mg,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尼莫地平注射剂(规格:10mg,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尼莫地平片(规格:30mg,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注射用盐酸地尔硫卓(规格:10mg,日本高田制药株式会社北埼玉工厂),阿加曲班注射液(规格:10mg,日本泽井制药株式会社鹿岛工厂)。
(三)同通用名两组(或仅一组)药品均无企业中选,则医疗机构各组药品最大采购量分别为上报使用量的70%。涉及品种有尼卡地平注射剂(规格:10mg)、纤溶酶注射剂(规格:100单位)。
(四)医疗机构确需增加未中选药品使用量的,可向辖区医疗保障局申请备案。
四、成交结果执行期限。
成交结果的执行期限为一年。如需延长,在采购周期结束前另行公告,具体执行时间按省局有关文件执行。采购周期内若医药机构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的,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的,按有关政策执行。
五、药款结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医保经办机构按不低于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30%专项预付给医疗机构,作为周转金。医疗机构应提高回款率,按照协议规定及时与企业结算,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六、药品销售和医保支付规定。
(一)药品销售。按照有关规定,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执行医保支付标准规定。医疗机构按照同通用名同竞价组药品以中选品规实际采购价格作为医保最高支付标准;高于中选品规价格的药品,超过医保最高支付标准部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低于中选品规价格的药品,仍按原医保支付标准支付。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按中选品规实际采购价格顺加15%作为医保最高支付标准,超过医保最高支付标准部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三)执行时间。中选药品的医保最高支付标准从实施之日起执行。综合考虑医疗机构实际情况,高于中选品规价格的非中选企业药品,其医保最高支付标准于2022年6月30日执行。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