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2009年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资格证明文件的审核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按照集中采购工作安排,现就审核资格证明文件中需提交补充材料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通过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网站(www.bjmbc.org.cn)“资质申报系统”查询本企业申报品种审核状态,通过“企业提醒”明确需提交补充材料,并将能够填报的空白字段填写完整。
二、对于企业申报产品中不属于《公开招标目录一》的品种,本阶段不审核其资格证明文件,请企业在相应品种目录集中采购开展时重新递交。
三、递交资格证明文件企业根据“企业提醒”的要求,提交补充材料并加盖企业公章(鲜章)。
四、请各有关企业于2010年1月20日(每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周六、日不休息)前将补充材料递交至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过时不候。
中心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槐柏树街2号院3号楼427室。
联系电话:010-63016841
特此通知。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