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我省2011年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结果执行以来,绝大多数中标的生产企业能按照《湖南省2012年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要求,及时向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供应中标药品,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临床用药。但少数企业以中标价格低于成本、企业生产能力有限或原料紧俏为由不供货或限量供货,严重影响了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临床用药,经省药品集中采购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省卫生厅会同省纠风办、省药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组成约谈小组,于9月26日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配送率低、采购量少及涉嫌商业违规等问题的41家生产企业进行约谈。现将约谈后的处理措施通报如下:
一、约谈小组告知被约谈企业在约谈结束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向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提交整改意见书。对1家未到现场参加约谈的企业和截止2012年10月16日未递交整改意见书的11家企业进行网上警告通报,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根据我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有关规定,中标企业为中标药品配送的第一责任人,按照《湖南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点规定,对配送率低于80%的中标企业进行网上警告通报(见附表2),限其在本通报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整改,限期结束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取消中标资格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参加我省药品集中采购。
三、对因保障措施不到位、中标产品采购量较少的生产企业,要求主动查找原因,通过调整或增加配送企业的方法,提高采购量;对被举报在配送过程中采用不正当手段供应中标产品的企业,提出书面警告,规范销售行为,维护和保证配送企业合理利益。
希望各企业以此次警告通报为鉴,自查自纠,采取有力措施,克服困难,以确保药品的规范、足量供应。
附件1:未及时提交约谈整改意见的企业名单.xls
附件2:基药采购期间药品配送率连续低于80%的企业名单.doc
湖南省药品集中采购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