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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贵州省毕节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开征求《毕节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所属项目:2020年贵州省毕节市公立医疗机

发布时间:20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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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毕节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开征求《毕节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信息来源: 毕节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0年09月21日 所属项目: 2020年贵州省毕节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决策部署,建立毕节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推进毕节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降低广大群众就医负担,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26号)、《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贵州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黔医保发〔2020〕30号)、《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货款统一结算管理暂行办法》(黔医保发〔2020〕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毕节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根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第19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文稿《毕节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在毕节市人民政府网上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以便进一步做好修改完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0年9月21日至10月9日。

二、反映意见方式

公民、法人或有关组织等社会公众对《毕节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建议的,可以通过微信、网站留言、电话、电子邮件或提出书面意见等形式向毕节市医疗保障局提出。

(一)微信留言。

关注“毕节市人民政府网”微信公众号留言,微信号wbj0857。

(二)网站留言。

关注毕节市人民政府(http://www.bijie.gov.cn)进入“民意征集”专栏留言。

(三)联系电话。联系人:彭安平;电话:0857-8245519。

(四)电子邮件。bjsybj0857@163.com。

感谢您的支持!

附件:毕节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

毕节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21日

毕节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

带量采购实施方案(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26号)、《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贵州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黔医保发〔2020〕30号)、《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货款统一结算管理暂行办法》(黔医保发〔2020〕56号)及相关文件精神,建立毕节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机制,降低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价格,促进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实施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降低药品、医用耗材采购价格及企业交易成本,净化流通环境,促进临床规范使用,降低医疗机构运行成本,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增强人民群众就医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临床使用需求,确保药品、医用耗材质量及供应,形成竞争充分、价格合理、规范有序的供应保障体系。二是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公开。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全程接受各方面监督。三是坚持带量采购,招采合一。实行集中带量议价,量价挂钩,以量换价。四是坚持以医保支付为基础,建立招标、采购、交易、结算、监督一体化的全流程监管机制,开展药品、医用耗材进销存实时管理。五是国家、省有新的政策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实施范围

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均需参加集中带量采购,鼓励其它定点医疗机构积极参与。

四、采购范围

(一)药品、医用耗材采购范围。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临床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临床使用较成熟、原则上有多家企业生产的药品、医用耗材。国家和省组织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医用耗材不再纳入市级集中带量采购范围。

(二)参加采购的生产企业。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大陆地区合法销售的药品、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进口药品、医用耗材的全国总代理视为生产企业)。

(三)采购周期。原则上采购周期不超过2年。

五、公告方式

所有药品、医用耗材的集中带量采购公告和信息等,通过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毕节市医疗保障局网站和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公开发布。

六、采购方式

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采取分类别、分批次逐步实施。采用谈判、竞价或公开遴选等方式,确定集中带量议价成功的产品(以下简称“中选产品”)和采购价格。具体带量采购议价方式结合每次采购实际适时公布。

七、采购配送使用

(一)确定集中采购品种及总量。结合医疗机构临床使用需要,明确每批次集中带量采购药品或医用耗材的品种,纳入集中带量采购总量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毕节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采购量总和的60%,以量换价,形成中选产品及采购价格。医疗机构、中选生产企业、配送企业按规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落实中选产品采购量。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中标结果确定的生产厂家、规格和价格,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年度采购任务量,实行零差价销售。所有中选产品实行公开交易、阳光采购,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必须在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上进行采购。在采购周期内,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对中选产品再组织议价。

(三)保障中选产品供应。中选产品的生产企业是保障产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生产企业可直接配送,也可委托配送。原则上企业必须执行“两票制”,鼓励执行“一票制”,按照合同约定保证产品供应,及时满足医疗机构的采购需求。对不能履约供货、不能保障质量和供应的企业,通过约谈、警示、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以及暂停或解除协议等方式进行监管。对配送率低、屡犯不改的企业,取消中标、挂网资格。

(四)确保中选产品用量。加强医疗机构中选药品使用管理,将中选产品使用情况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年终考核和医保费用结算。对不按规定采购、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采取约谈、通报等形式加强管理。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需求采购使用中选产品,如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后仍需采购的,可继续按中选价格采购。约定采购量以外的剩余用量,各公立医疗机构可按规定在相应平台上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但采购数量不得超过中选产品的采购量。。

八、货款结算

医疗机构作为货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约定与企业及时结算货款,降低企业交易成本。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标价格是公立医疗机构的最终采购价格,包含配送、储藏运输、技术服务、税费等。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款,医疗机构从中选产品交货验收合格、确认入库的次日开始计算,药品、医用耗材分别不得超过30天、60天。若医疗机构未按期付款的,医保部门可从该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款中扣除代付,确保及时回款。

九、采购使用监管

建设毕节市药品耗材议价采购使用监管系统,实时监测定点医疗机构采购使用中选产品进销存情况,加强招标、采购、交易、结算、监督全流程监管。集中带量采购使用情况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协议内容,把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中选产品情况与该医疗机构年终考核和医保费用结算挂钩,加强监督考核。坚决依法依规打击药品、医用耗材购用不正当行为,禁止违规采购、非规定渠道采购,保证药品、医用耗材采购的公开透明。

十、配套政策措施

(一)设立带量采购周转金。医保经办机构在年初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付周转金,用于保障医疗机构首笔采购货款结算支付,并按照《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货款统一结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划拨到相应账户。周转金额度为上年度月均拨付医保基金的50%(其中药品和医用耗材分别为月均拨付医保基金的30%、20%),可根据上年度医院采购情况和医保费用发生情况按年进行动态调整,以缓解定点医疗机构付款压力。周转金每年初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清算。

(二)建立结余留用奖励机制。参照国家、省级对纳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实施医保资金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建立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奖励机制。完成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约定采购量且考核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可留用部分结余资金,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比例不高于50%(结余留用资金具体核算办法以省级相关部门印发文件为准)。定点医疗机构结余留用资金用于奖励相关医务人员的比例应不低于70%。

(三)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对于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医用耗材,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科学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医保基金和患者按照医保支付标准分别支付医保政策规所应承担的费用。

(四)实行价格联动调整。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执行后,原则上在采购周期内中标产品不予调整价格。如中选产品在采购周期内,出现省级或省内其他市(州)采购价格低于中标价格的情况,将按照价格就低原则实行价格联动,调整采购价格。

(五)做好医保支付方式政策衔接。原则上医疗机构合规使用中选产品时,原按单病种付费病种的结算定额保持不变。

(六)特殊情况下实行中选产品递补。对于中选产品出现退出市场、质量问题等情况的,或其配送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建立配送关系、履行配送义务的,将取消该中选产品的生产企业参与集中带量采购资格,且两年内不得再次参与毕节市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并由谈判、竞价和公开遴选名次依次递补。

十一、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成立领导小组。组建毕节市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医疗保障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是领导集中带量采购工作,适时召开药品、医用耗材招采工作联席会议,研究重大事项,部署落实重点任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医保局,负责协调部门之间以及部门与公立医疗机构之间相关工作,负责专项采购日常工作全程监管及申诉投诉处理工作,做好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集中采购小组、专家组和监督组。

1.集中采购小组。负责集中采购具体实施工作,由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集中采购小组成员进行培训,并签订廉洁、保密承诺书和利益回避声明等。

2.专家组。组织全市公立医疗机构相关领域专家成立专家组,负责具体谈判或竞价工作,提供临床规范使用等业务咨询。加快建立涵盖临床、医保、管理等不同专业类别的全市医用耗材及药品价格谈判、评审专家库,为价格谈判、联盟采购、带量采购服务。

3.监督组。负责对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受理、处理相关检举和投诉。

(二)明确部门职责,压实主体责任。各主管部门要强化部门职责,认真落实责任分工,加强信息互通,互相支持配合,确保采购工作稳步推进。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全市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实施方案;做好集中带量购销合同的编制和签订、供应配送、货款结算的监管,将采购使用情况纳入医保协议管理;督促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做好医保基金结算工作。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全市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政策,监测预警药品短缺信息,促进医疗机构医药集中采购数据共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统一安排,督促相关中标企业做好药品稳定供应工作,协调相关企业予以合作。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中选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坚决打击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市商务局负责加强对药品、医用耗材流通的指导。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为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提供信息发布、场地等平台服务。

(三)加强政策解读,强化舆情监测。结合部门职责制定宣传引导方案,做好政策解读,加强医务人员认同感,消除群众对临床药品替代的顾虑。认真梳理排查风险隐患,逐项制定防范应对措施,密切监测便民热线、投诉信访、网络舆情,及时做好舆论引导、管控工作,确保舆情整体平稳可控,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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