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进集采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医保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为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促进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进一步推动医保基金与药品、医用耗材企业(以下简称“医药企业”)医保集采药品和医用耗材直接结算(以下简称“直接结算”)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实施范围
(一)第一批结算范围。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通过贵州省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采购使用的协议期内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以下简称“集采药”)、云胶片。其余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仍由医疗机构按规定与医药企业自行结算。
(二)医疗机构范围。参与集采的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
(三)企业范围。配送供应公立医疗机构集采药、云胶片的相关医药企业。
(四)实现范围。一是近期范围。近期可选择部分医疗机构试点,鼓励开展集采药、云胶片直接结算,2026年底全面推进直接结算工作。二是远期范围。远期实现集采药品和医用耗材、医保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的直接结算,其余批次直接结算品种和时间根据省局安排后另行通知。
二、直接结算医疗机构及时间
(一)市本级直接结算医疗机构。一是试点医疗机构。市本级试点医疗机构选取毕节市中医医院。毕节市中医医院于5月底前积极联系市医保中心及配送集采药、云胶片的相关医药企业推进直接结算工作。二是市本级其余公立医疗机构应于9月底前对接市医保中心推进直接结算工作,2026年年底前市级全面推进直接结算工作。
(二)县区直接结算医疗机构。各县(自治县、市、区)医保部门应在5月底前至少选取2家医疗机构(不限于集采任务完成率较好、网采率较高的医疗机构)作为试点医疗机构,并与市医保中心对接推进直接结算工作,于9月底前全面推进辖区内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的直接结算启动工作,2026年底前全面推进直接结算工作。
三、直接结算方式
2026年5月起,根据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企业在招采子系统确认的集采药等采购数据,公立医疗机构委托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直接将货款支付到医药企业,并从医保经办机构应予支付的该医疗机构当月或次月医保基金中予以抵扣,具体流程详见附件。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医保部门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医保药品货款,是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人员配置、优化完善信息系统、招采子系统交易信息监测、医疗机构货款结算责任落实情况监管等各项工作。
(二)提高效率。为进一步积极稳妥推进医保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促进医疗机构落实货款结算主体责任,防范拖欠企业货款问题,市医保中心及各县区医保部门应密切关注货款结算支付各环节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好与集采预付款工作的衔接,以确保基金安全为核心,不断优化结算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并请市医保中心和各县(自治县、市、区)医保部门分别于5月底,6月底,9月底,12月底前将直接结算相关工作情况通过政务网反馈我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
附件: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进集采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医保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https://ylbzj.guizhou.gov.cn/xwdt/tzgg/202601/t20260115_893003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