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疗保障局,航空港区组织人社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管公立医疗机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挂网采购工作,完善我省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确保医疗机构用药需求,现就《关于做好河南省药品增补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2019〕58号)相关内容进行完善补充,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优化价格申报内容
符合《关于做好河南省药品增补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2019〕58号)中企业直接申报增补挂网的药品,申报企业应认真填写《企业直接增补挂网药品申请表》(见附件1)。其中,承诺拟供应价格不得高于该药品全国最低有效挂网价/中标价(一年内有实际交易的为有效挂网价/中标价,下同);申报企业是指国内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指定的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
已在我省医药采购平台挂网销售但无采购限价的药品,需在2022年12月31日前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指定的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通过省医药采购平台向省医药集中采购经办机构提交《拟供应药品价格承诺书》(见附件3,下同),其承诺拟供应价格应参考该药品在我省实际交易价格,且不得高于该药品全国最低挂网价/中标价;逾期未提交或提交的承诺拟供应价格与实际交易价格明显不符的,经专家论证,暂停相关药品挂网资格。各企业承诺拟供应价格和专家论证结果应在我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因外省采购限价发生变化等原因需要变更承诺拟供应价格的,企业应及时向省医药集中采购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采购限价和承诺拟供应价格申请下调的,省医药集中采购经办机构每月将相关申请汇总,报省医保局备案后,于当月底前调整平台采购限价和承诺拟供应价格。
在药品增补挂网过程中,企业或医疗机构提交增补挂网申请表(分别见附件1和附件2)时,如填写有全国最低三省价格的,需上传全国最低三省价格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并不限于省级医药采购平台挂网价截图、省级医疗保障局或省级医药集中采购经办机构发布的药品挂网文件等,上传材料的格式应符合我省医药采购经办机构的要求。经公示,对提交的最低价证明材料真实性有质疑的,省医药集中采购经办机构应对相关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
二、完善采购平台功能
省医药集中采购经办机构应进一步完善医药采购平台相关功能,在采购界面中增加企业承诺拟供应价格和配送企业或药品生产企业对议价结果确认等内容,确保议价准确。医疗机构与企业议价采购时,不得超过承诺拟供应价格。
三、拓宽企业直接挂网申报渠道
不符合《关于做好河南省药品增补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2019〕58号)中企业直接申报增补挂网的药品,在我省医药采购平台挂网达到三家及以上的,若企业承诺拟供应价格不高于同品种药品挂网最低价的,可直接申请增补挂网,不需要经专家论证,企业承诺的拟供应价格作为采购限价。
已在省医药采购平台挂网但仍需新增其他包装、规格的药品,可由企业直接申请增补挂网,相关采购限价或承诺拟供应价格符合相关差比价规定的,不需要经专家论证,可直接挂网。
同质量层次、同通用名、同剂型的药品视为同一品种,同品种、同一企业不同规格的按照相关药品差比价规则进行折算,差比价计算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452号)中规格(装量差异按照含量差比价计算)、包装数量计算,不考虑剂型、包装材料差异;按差比价计算后出现倒挂的,暂停挂网资格。
化学药品区分质量层次,参比制剂(含原研)、通过(含视同)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为第一质量层次,其他化学药品为第二质量层次,差比后第二质量层次药品的价格不得高于第一质量层次药品的价格。
在药品挂网过程中,因规格、包装数量、生产企业不同等,需要比较价格的,以各企业差比后的可比单位最低价为准进行比较。
四、做好信息公示
省医药集中采购经办机构应加强药品增补挂网信息公示,完善公示内容。
企业直接申报的拟挂网品种的公示内容应包括申报时间、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包装单位、转换系数、生产企业、拟供应价格、全国最低三省价格、符合对应条款(短缺药、易短缺药品、急抢救药品、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参比制剂、过评、新药**类等)等信息。
医疗机构增补的挂网药品应于提交专家会前对符合医疗机构申报要求的信息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申报时间、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包装单位、转换系数、生产企业、医疗机构、拟采购价格、拟采购数量、全国最低三省价格等信息。对通过专家会评审,符合挂网条件的药品信息公示内容应包括申报时间、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包装单位、转换系数、生产企业、医疗机构、拟采购价格、拟采购数量。
五、加强采购权限管理
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完成增补挂网订单采购,申报企业应按要求通过省医药采购平台提交《拟供应药品价格承诺书》。省医药集中采购经办机构应做好增补挂网医疗机构采购订单和承诺拟供应价格审核工作,按月将符合开放全省采购权限的药品信息整理汇总报省医保局备案后,方可开放全省采购权限。
六、规范药品撤网流程
企业根据市场经营情况,可提出撤销药品挂网资格申请,
省医药集中采购经办机构应按月汇总,集中办理,认真做好撤网药品信息公示,及时撤销相关药品挂网资格。撤销挂网的药品,该企业同一批准文号产品(进口产品为同通用名同剂型产品)一年之内不接受挂网申请。省医药集中采购经办机构应建立撤网药品信息库,申请新增挂网药品应与撤网药品信息比对,防止企业通过改换包装数量等方式变相提高挂网价格。
省医药采购平台药品自挂网之日起1年内无交易记录的,撤销其挂网资格。省医药集中采购经办机构应于每年一季度集中处理上一年度1年无交易记录药品撤网事宜,拟撤销挂网资格药品报省医保局备案后,撤销相关药品挂网资格。
由于价格异常、交易异常、未遵守企业信用等原因需要被暂停挂网资格的药品,由省医疗保障局或省医药集中采购经办机构通知相关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的,暂停挂网资格,暂时保留产品信息,待相关企业对价格异常、交易异常等违规行为整改到位或对相关失信行为进行修复后,方可恢复挂网资格。
七、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通过省医药采购平台强化监管,对不按规定开展议价和采购的医疗机构进行约谈和通报,并按照医保定点服务协议约定处理。
(二)省医药集中采购经办机构应按要求进一步完善采购平台功能,做好信息公示、申诉投诉处理、产品挂网资格管理等相关工作。要定期对增补挂网情况、短缺药采购价格情况和医疗机构议价结果进行统计分析,每季度梳理汇总后上报省医疗保障局。
(三)各级医疗机构要根据临床需求,按规定提交药品增补挂网申请,严格管理采购账号、密码。在与医药企业议价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关于做好河南省药品增补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2019〕58号)中的议价原则进行议价采购。
(四)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如实填报相关信息,认真履行承诺。在药品增补挂网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挂网资格的,将对所申报药品撤销挂网资格,两年之内不再接受挂网申请;并对相关企业按照我省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2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