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
为规范药品采购配送行为,保障各级医疗机构临床用药和患者用药需求,确保医保基金安全,解决百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严厉打击药品供应配送的不正之风,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云政办发〔2017〕107号)《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云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配送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医保〔2020〕2号)《云南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实施方案》(云医保〔2019〕180号)《红河州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知,请各医疗机构结合实际工作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管理
(一)确保国家集采中选药品的采购和使用。各级医疗机构参照历史采购数据,结合本医疗机构规模、患者特点等积极申报采购量,在采购周期内完成承诺量的采购,不得以费用控制、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审定、配送企业开户等为由拒绝采购使用中选药品的采购使用。要将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情况纳入医保定点协议和医保费用管理,对采购协议期限内未正常完成中选药品采购量的医疗机构,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对因规范使用中选药品药品减少医保基金支出的医疗机构,当年度医保总额预算额度不调减。
(二)严格执行药品网采制度。各级医疗机构采购药品,严格执行云南省机关事务局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药品采购平台)网上采购,不得私自网下采购,除在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不到的药品外,公立医疗机构网下采购无法在平台采购的药品,必须向当地医保部门提前备案。对于医疗机构网下采购又不备案的药品,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三)按时支付货款。医疗机构收到药品后,要按照购销合同约定按时回款,原则上从收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对不按时回款的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及配送企业可向当地医疗保障局等相关部门反映,经查属故意拖延回款的,医疗保障局联合卫生健康局对该医疗机构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四)规范签订配送协议。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由中选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由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委托不超过3家(含3家)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并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建立配送关系,因此,只有中选药品生产企业或其选定的配送企业才具有配送资格,各级医疗机构要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与取得国家集中采购中选药品配送委托函(书)的企业签订配送协议,不能以国家集采配送企业不是原来与自己合作的配送企业为由拒绝签订配送协议。
(五)加强考核管理。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卫生健康局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进行考核,实地走访调查后按季度、半年度、年度实施百分制考核,考核围绕配送协议签订、完成采购任务量、优先采购中选药品、货款结算、费用控制、药品价格、药品采购违规违纪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得分在90分及以上为合格、考核得分在60分-89分为基本合格、考核得分在60分及以下为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医疗机构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
二、加强药品配送企业监管
(一)统一管理配送企业。药品配送企业实施合同管理,遴选出来的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国家集采中选药品生产企业确定的配送企业与医疗机构规范签订配送协议,明确配送时限、配送地点、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各方严格履行配送合同。合同周期原则上不少于1年。
(二)取消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配送区域限制。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与红河州医疗保障局签订合同后,视为合法的药品配送企业,各医疗机构不得设置门槛,将合法配送企业拒之门外,不再另行签订相关协议。
(三)严格执行药品购销“两票制”。药品配送企业配送到医疗机构的药品,需提供配送企业随货同行单,并按照药品购销“两票制”的规定,主动向医疗机构提供由药品生产企业开具的发票(第一票)和随货同行单。医疗机构药品验收入库时,要向配送企业索要第一票,并验明票、账、货、款是否一致,对于能提供信息化系统验证第一票的配送企业,医疗机构优先选择。对特殊情况暂时不能提供第一票的,药品配送企业必须作出书面说明,并在医疗机构与药品配送企业结算货款时,向医疗机构提供第一票,不能提供第一票的,医疗机构可以延迟支付药品款。
(四)严格执行中标价格。凡是在药品采购平台采购的药品、药品配送企业必须按照中标价格供货,不得擅自提高药品价格。不能按药品采购平台中标价格供货的药品,配送企业应向州医疗保障局提交书面说明材料,红河州医疗保障局向药品采购平台报告落实情况,原因清楚的药品医疗机构可验收入库使用,原因不清楚的药品医疗机构拒收视为未供货。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将高于药品采购平台采购价格的药品验收入库使用的,将按照套用医保资金处理,并将药品配送企业纳入药品配送企业的黑名单。
(五)药品配送服务。药品配送企业在执行药品配送时,无论路程远近、品种和数量多少都必须按时配送,不能影响基层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药。对边远农村地区的药品配送,要防止运输过程中不良因素对药品质量造成损坏,配送途中造成的药品损坏,由配送企业负责承担损失。若因交通中断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将药品直接送达医疗机构的,可采用其他方式配送,并及时告知医疗机构药品配送方式、时间和地点。
(六)药品效期规定。配送企业配送的药品效期不能低于药品保质期一半期限,最短在半年以上,同时医疗机构定期对药品库存进行盘点,对于效期在6个月以内的药品要及时通知配送企业,以减少供需矛盾的产生。
(七)药品配送时限。药品配送企业必须将药品及时足额送达,除交通中断等不可抗力因素外,一般药品48小时内送达(偏远地区不超过72小时),特殊药品、急抢救药品8小时内送达(乡镇卫生院保证48小时内送达),节假日照常配送。
(八)药品配送满足率。药品配送企业供货率不得低于90%,对供货率达不到90%的配送企业,第一、二次市医疗保障局将对其进行约谈,责令整改,并报红河州医疗保障局备案;第三次由市医疗保障局进行约谈后报红河州医疗保障局取消该配送企业在该区域的药品配送资格。
(九)取消药品配送企业配送资格的规定。药品配送企业要依法依规、诚信经营,经查实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保障局给予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取消配送资格,自取消之日起,该配送企业连续两年内不得在蒙自市辖区内申请从事药品配送服务。
1.不按网采时限规定,擅自向医疗机构配送药品的。
2.未经医疗机构同意随意更换药品采购品种的。
3.擅自提高药品供货价格的。
4.违反药品购销“两票制”规定的。
5.配送周期内连续两次不按时送货的。
6.所配送的药品质量不符合有关部门要求的。
7.被省采购平台一年内冻结两次配送资格的。
8.在年度考核中,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9.在药品配送过程中涉嫌犯罪的。
三、相关要求
(一)各级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药品采购配送行为,严格履行药品购销合同,自觉抵制药品购销领域的不正之风,加强社会责任感,将最大利益让利于人民群众。
(二)医保部门重点对配送企业品种满足率、配送及时率、服务满意度、诚信记录和“两票制”执行情况等方面的监管管理,督促药品配送企业切实提高药品配送保障能力,规范配送行为。
(三)药品采购配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反应敏感,各相关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强化对药品采购配送工作政策宣传解读,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监测,做好舆情应对,形成良好氛围。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上级另有规定的遵从上级规定,并对本通知进行修改执行。
五、本通知由蒙自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蒙自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