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局、各医疗机构、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7号)及《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59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政府对药品采购的监督,提高医疗机构和药品配送企业的工作效率,保证临床用药,同时使药品采购行为公开、透明,山西省医疗机构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工作领导组决定全省医疗机构实行药品网上采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药品网上采购的医疗机构范围
全省政府举办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二、网上采购药品范围
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所有药品(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易制毒化学药品、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必须全部通过山西省药械集中采购监管平台进行网上采购,不得随意改变采购渠道。
三、具体要求
1、各医疗机构要成立药品网上采购工作小组,主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药剂科、信息科(计算机中心)、财务、审计、纪检等部门的人员组成,并责成专人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强化措施落实。
2、各医疗机构必须配备必要的计算机和网络设施,仔细阅读采购监管平台的使用手册,了解采购监管平台的各项功能及操作流程,尽快建立本单位采购药品库和选择每个品种的配送企业,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向配送企业支付货款,保证网上采购工作顺利进行。
3、各医疗机构必须在收到配送企业发送药品后两天内在采购监管平台确认到货情况。在收到配送企业开具的发票单后按规定及时付款,并将具体付款情况如实填报到采购监管平台。
4、各中标企业要做好药品网上采购准备工作,仔细阅读采购监管平台的使用手册,了解采购监管平台的各项功能及操作流程,在采购监管平台正式使用之前完成药品网上采购配送管理功能及全部分配送关系维护,并与配送企业签订二级配送协议。
5、各中标企业要做好药品网上采购配送准备工作,配送范围必须保证能够覆盖到全省所有参加网上采购的医疗机构。中标企业可自行配送,也可以委托其它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医药经营企业或其它有能力的大型医药经营企业进行配送,原则上每种药品只允许委托一次,但在一个地区可以委托多家进行配送。
6、配送企业要及时浏览医疗机构发送的电子订单,在收到订单后两天内根据电子订单的需求按照配送时限承诺,保质保量,做好各项配送服务工作。因供应商没有按照规定履行配送责任或不响应采购监管平台订单的,省、市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取消该企业的配送资格。
7、配送企业在已发货并且医院已经在采购监管平台确认入库后及时开具相应采购单的发票,并在采购监管平台发票管理功能中添加详实的发票信息;在医院网上提交付款信息且配送企业确实收到医院支付的货款后,及时在采购监管平台的结算管理功能中确认货款结算情况。
8、接受委托配送的药品经营企业如果没有参加过2009年度山西省药品集中网上竞价采购,必须在采购监管平台正式使用之前携带法人授权书(格式见附件)、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证书及本人身份证件,到山西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办理相关手续领取帐户。
四、实施时间安排:
1、8月1日—8月31日为全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试运行阶段,试运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山西省药械采购中心联系。
2、9月1日起全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工作正式实施。
五、监督管理
省、市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相关协调、指导等工作,加强领导,做好规划,使药品网上采购工作落到实处。
联系人: 庞勃 孙杰
咨询电话:0351—3580455
附件:法人授权书格式范本.doc
山西省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