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l4】856号)和《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低价药品清单的通知》(黑价格【2016】152号)等文件规定,“纳入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在同一通用名下,凡涉及国家发改委和我省价格部门过去针对特定企业或特定情况制定价格的药品,日均治疗费用不符合低价药品规定标准的,不纳入低价药品管理,也不享受现行低价药相关政策。”按照此规定,对以上相关药品参与黑龙江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规定如下:
一、将这部分药品单独挂网,企业需提供国家发改委和我省价格部门过去针对特定企业或特定情况单独制定价格的文件;
二、限价原则,以全国最低中标(挂网)价格作为该企业挂网药品的最高限价,医疗机构按限价与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议价采购。如果企业提供虚假报价,一经查实,取消该药品的挂网资格。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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