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卫生局(药招办),厅直医疗机构,宁医大总院,各药品配送企业:
近期,根据配送企业反映,经核查确认,硫酸阿托品注射液等中标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存在不供货或者供货不正常等违规情况。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自治区药品统一招标采购中标药品不履约情况处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相关生产企业给予处理。
一、硫酸阿托品注射液(1ml:5mg)、盐酸维拉帕米注射液(5mg:2ml)、维生素B12注射液(0.5mg),中标生产企业为徐州莱恩药业有限公司;强力枇杷露(120ml),中标生产企业为江西禹欣药业有限公司;联苯双酯滴丸(1.5mg*250丸),中标生产企业为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制药厂。以上3家生产企业长期不供货或者供货不正常,也没有提前申请废标。给予取消相应品种中标资格、扣除履约保证金和记入不履约行为记录的处理。
二、盐酸小檗碱片(0.1g),中标生产企业为赤峰蒙欣药业有限公司;蛇胆川贝液(10ml),中标生产企业为武汉太福制药有限公司;银黄颗粒(4g),中标生产企业为天津太平洋制药有限公司。以上3家生产企业因生产成本上升,提前3个月申请产品废标,且在正式处理之前能够持续供货。给予取消相应品种中标资格、扣除履约保证金的处理。
宁夏药品采购中心
2013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