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按照国家医保局价采中心《关于落实挂网药品价格风险预警标识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6〕2号)要求,我省现开展国家集采同通用名挂网药品价格风险“红黄标”预警标识工作,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标识范围
第十一批国家集采相关药品。
二、标识原则
(一)国家集采中选药品在非供应地区,高于中选价格1.5 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的, 执行“红黄标”预警标识。
(二)国家集采未中选已过评同通用名药,高于全国最高中选价的 1.8 倍为黄标,高于全国最高中选价的 3 倍为红标。
(三)国家集采未中选参比制剂,高于同通用名药最高挂网价格的 1.8 倍为黄标;同通用名药最高挂网价为同通用名黄标价格的,以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为锚点,执行黄标预警标识。暂不执行红标预警标识。
(四)国家集采未中选未过评同通用名药,高于全国最高中选价的为黄标(红标=黄标/1.8*3)。
三、标识时间及查询方式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相关产品的价格风险标识将在系统内予以标识。企业通过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登录吉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点击药械招采子系统模块,进入“药品招标管理”,选择“第十一批国家集采未中选同通用名药品风险预警结果”查询本企业的“红黄标”结果。
(二)企业可于2026年3月20日16:00前,进入吉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选择项目名称“第十一批国家集采同品种药品价格联动项目”,完成价格调整工作。详细操作通过《关于开展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同品种药品挂网价格联动工作的通知》进行查询。我中心将根据企业降价情况调整相关药品的价格风险预警标识。
四、其他要求
对相关药品“红黄标”预警标识有异议的,企业可于2026年3月20日16时前,通过指定邮箱jlggzyypc@163.com向我中心发送申诉材料,发送的邮件名称按以下格式书写“第十一批国家集采药品风险标识申诉-企业名称”。 医疗机构和药品企业应规范药品交易行为,纪检部门、审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将定期对医疗机构大量采购“红黄标”药品、配送企业大量销售“红黄标”药品的行为进行核查。
五、联系方式
0431-81862955、81866987。
承办人:王钰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