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临床短缺药品市场供应,不断规范我市药品询价采购工作,确保询价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67号)、安徽省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临床常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谈判议价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医保秘〔2020〕104号)和市医保局《关于印发蚌埠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价格合理形成暂行办法的通知》(蚌医保发〔2019〕1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部分临床短缺药品进行公开询价,现将2021年第二次药品公开询价工作方案公布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引导药品价格形成合理机制,有效解决短缺药品供需矛盾,保障短缺药品临床供应,满足患者用药需求。不断提高药品采购透明度,纠正药品购销活动中的不正之风,切实降低药品价格,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降低群众就医用药负担。
二、采购主体
本次通过公开询价方式开展药品集中采购主体为蚌埠市药品集中采购联合体,市第一人民医院作为药品集中采购联合体牵头单位,负责药品联合采购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询价原则
(一)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供应商数量低限原则。参与每种药品品规报价的企业数量不得少于3家,低于3家的视为流标。
(三) 坚持申请药品价格调整的企业,不参与该品种品规询价。
(四)一次性报价原则。参与报价的企业,对参与报价药品只允许申报一个不得更改的价格。
(五)最低价原则。采购合同应授予符合采购主体需求的最低报价的供应商。
(六)如遇国家、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支付价政策调整,从其规定执行。
三、询价流程
药品询价工作由市医保局统一组织开展,市第一人民医院负责具体实施。公开询价的企业范围为:当前在蚌埠市域内(含三县)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疗机构开展配送业务的配送企业、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企业(安徽区)勾选的配送企业以及具有配送资质的生产企业。参与询价的企业必须取得询价药品配送权。
(一)询价范围。本次公开询价仅针对竞争性强、使用量大、临床必需目录内药品,参与本次询价的企业按药品通用名、剂型及规格统一进行竞价。对询价目录内的药品,无论目前是否在省平台挂网,均须参与公开询价。
(二)询价对象。参加询价的企业须按要求,书面授权一个自然人(应为本单位正式员工)为企业授权代理人参加本次询价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开询价不接受2019年以来被省、市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单及“黑名单”企业的报名申报。
(三)报价方式。报价采取现场填写《药品报价单》的方式,时间为5分钟。 报价结束后,由工作人员收回报价单,对报价数据进行汇总、统计,并现场公布拟中选企业。若同品规出现报价结果相同的情况,不能确定中选企业的,将组织报价相同的企业进行第二次报价(第二次报价不得高于或等于第一次申报价格)。
(四)报价确认。参与报价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该药品品规不进行公开询价。中选企业的报价,高于本单位在周边省市公立医疗机构实际供应价的,取消其中选资格。报价较拟申请调整药品价格低5%以内的,视为不中选。报价结果由企业授权代理人及询价小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确认签字后,由市医保局留存归档。
(五)结果公示。询价结束后,询价结果将在蚌埠市医保局官方网站进行公开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结果实施。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规定程序由蚌埠市药品集中采购联合体各成员单位与药品中选企业签订购销合同。中选药品供应价格原则上一年内不得调整。中选企业应提交中选药品保质保量及时供应承诺书。
对于恶意串通报价的,直接取消其参与询价资格,并列入市不诚信企业名单,不得参与我市药品采购招投标及公开询价工作。
中选企业在合同有效期内,不能保障中选药品及时有效供应的,直接取消其该药品中选资格,并列入市不诚信企业名单,不得参与我市药品采购招投标及公开询价工作。
四、监督保障
(一)成立药品公开询价工作组,进行现场监督并开展相关公开询价工作。企业授权代理人及现场工作人员按照询价纪律有关要求进行管理。
(二)公开询价中选药品严格实行“零差率”销售,严禁二次议价,落地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和评价,对中选药品配送率达不到90%的药品供应企业实行淘汰制。
(三)最低有效报价较申请调整的药品价格低5%以内(不含5%)的,该药品由原申请价格调整的企业保障供应。
(四)中选药品适用范围为申报及后期采购该药品的医疗机构,药品配送、货款结算等仍按原规定执行。
公开询价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